无血缘关系继女是否有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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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无血缘关系继女是否有继承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无血缘关系继女是否有继承权

一、无血缘关系继女是否有继承权

无血缘关系的继女如果与继父母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的,有继承权,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女儿没有赡养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女儿没有赡养父母是有继承权的,但是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出嫁的女儿对土地是否有继承权

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有依法核准的使用,而无所有。所以版,权农村承包人的土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只可依法进行流转。

外嫁女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和父母同属一个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的,父母死亡后的土地可由外嫁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外嫁女户口已迁出,并在婚居地分包到土地的,或和父母不属一承包户的,则不能将父母死亡后的土地流转到名下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对于无血缘关系继女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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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继女有继承权吗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应以遗嘱内容为准,未写明当事人有继承权的,没有继承权;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与继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女有继承权;3、如果被继承人与继女不存在相互扶养关系的,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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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血缘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无血缘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遗产
可以。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有产权的,看遗嘱是否有效,有效的,按有效遗嘱处理,无效的,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才行。
二、继承的形式: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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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必须男方抚养无血缘关系孩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代社会,离婚是最常见的,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得不到解决,自然会选择离婚。但是拥有一个孩子的时候,抚养问题就出现了。离婚时是否必须男方抚养无血缘关系孩子这个问题就出现了,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希望大家能够有所了解。
一、离婚抚养判给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男方是否要抚养无血缘关系孩子在双方离婚时,男方鉴定出与孩子无血缘关系,那么抚养权必定会给母亲,而且男方因为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男方也就是没有抚养的义务,男方也不用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如是合法收养的子女除外。显而易见,“离婚时必须男方抚养无血缘关系孩子”这个问题就很清楚明白了。因为男方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自然就不用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男方也不用支付任何的抚养费。由此可见,在拥有孩子的时候离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许多,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
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怎么做血缘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婚生子女血缘关系的推定与确定
何谓非婚生子女?一般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对于父亲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我国古代曾以“滴血认亲”的方式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依据”。在人类发明通过血型比对来确定亲子关系之前,以相貌和性格的相似性及相互之间的亲疏感来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亲子鉴定技术产生了。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遗产学及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目前,鉴定亲子关系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鉴定。该鉴定所需检材主要为人的血液,另外,人的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
虽然亲子关系鉴定结论能够准确地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是否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但由于亲子鉴定受诸多条件和程序的限制,尤其受对方当事人意志支配,因此,生父母与其子女的血亲关系往往得不到此种方式的证实,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结果是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
《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的成立。”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据该规定,婚生子女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由于间接保护方式能够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更为彻底,所以间接保护方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但间接保护方式建立在婚生与非婚生的二元建构之上。通常非婚生子女需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取婚生子女资格后才取得相应的权利。没有非婚生子身份地位的确认,财产继承权就无从实现。因此,非婚生子女确认案件中身份关系的确定是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前提。
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具有天然的属性。司法实践中,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关系时,首要原则应是相互认同。只有从情感上彼此接受,才能从心理上化解隔阂,从而纠纷得以完满化解,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以保护。次要原则才是采取亲子鉴定。通过亲子鉴定能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血缘关系,可以直接作为确认或否认非婚生子女血缘关系的判决,但是亲子鉴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严格以亲子鉴定作为裁判的依据,导致原告败诉而终,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非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作为非婚生子女司法确认的“推定”原则,也可称为非婚生子女司法确定的“补充”原则,可以说“推定”原则体现了“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在非婚生子女血缘关系司法确认中“推定”原则无疑给堵在冰冷的司法鉴定路上的弱者一股强劲的暖流。推定制度在运用时,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用“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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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继女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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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妻子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父子无血缘关系
[律师回复] 妻子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吴某和唐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妻子唐某生育男孩A。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吴某怀疑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唐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唐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吴某诉至,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A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推定父子无血缘关系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A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A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依法推定孩子A与其父吴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A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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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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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没有血缘关系,离婚后要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首先给大家引入一个法律概念,拟制血亲,也就是这里提到的无血缘关系的兄妹关系就是典型的拟制血亲。
法律规定的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自西周以来,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我国便禁止同姓为婚,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事实上,各国法律也都在一定范围内禁止血亲结婚。因为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婚姻,能繁衍出更优良的后代。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故《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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