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能够撤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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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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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要约能够撤回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要约能够撤回吗

一、合同要约能够撤回吗

要约能够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法律规定要约能够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能够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二、合同违约能够要求赔偿

合同违约能够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单方能够解除合同

单方能够解除合同,但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能够知道,如果遇到合同要约能够撤回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能够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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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如何区别于要约撤销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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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发出的要约能够撤回吗,要约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律师回复] 一、发出的要约能够撤回吗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要约为什么可以撤回呢?这是因为,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还可以撤销。什么是要约的撤销呢?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二、要约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有如下几种情形:
1、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如: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像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承诺则要约于该合理期间届满后失去效力。本项的承诺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确定该合理期间当然要考虑到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反要约是否就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
合伙人不按约定出够钱但又不撤资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是说,法律只赋予了合伙人追究未出资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合伙企业在此并无法定诉权。《合伙企业法》仅规定合伙企业在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对其造成损害时,才得以原告诉讼主体身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当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合伙企业是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追究股东出资未到位的责任,是因为公司财产具有性,股东出资未到位,直接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而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赋予了其他合伙人法定诉权,本案原告以被告违约提讼违反了诉权法定原则。
虽然《合伙协议》第57条规定了,未出资到位的违约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以约定代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作法,与诉权法定的原则明显相悖。《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它的当事人为全体合伙人,因此受其约束的也只是全体合伙人,其中一个合伙人违约时,其他合伙人则可基于《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以《合伙协议》为依据向被告提起违约之诉,但因合伙企业仅是于该《合伙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非合同缔约当事人,与合伙人之间并无合同上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即非合同相对方,因此合伙人通过协议方式为合伙企业设置诉权是无效的,其不能基于该《合伙协议》追究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伙企业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未出资到位合伙人提起违约之诉。
合伙人不按约定出够钱但又不撤资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是说,法律只赋予了合伙人追究未出资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合伙企业在此并无法定诉权。《合伙企业法》仅规定合伙企业在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对其造成损害时,才得以原告诉讼主体身份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当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合伙企业是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追究股东出资未到位的责任,是因为公司财产具有性,股东出资未到位,直接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而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赋予了其他合伙人法定诉权,本案原告以被告违约提讼违反了诉权法定原则。
虽然《合伙协议》第57条规定了,未出资到位的违约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以约定代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作法,与诉权法定的原则明显相悖。《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它的当事人为全体合伙人,因此受其约束的也只是全体合伙人,其中一个合伙人违约时,其他合伙人则可基于《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以《合伙协议》为依据向被告提起违约之诉,但因合伙企业仅是于该《合伙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非合同缔约当事人,与合伙人之间并无合同上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即非合同相对方,因此合伙人通过协议方式为合伙企业设置诉权是无效的,其不能基于该《合伙协议》追究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伙企业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未出资到位合伙人提起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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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有何区别?
合同的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包括:表现形式不同。在民事合同的订立中,合同的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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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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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有何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时间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等,具体情况下对于要约的撤回是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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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时间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等,具体情况下对于要约的撤回是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两者的适用情况显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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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能够撤销吗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能否申请撤销呢 调解书在送到的时候产生法律效力,在送达之前反悔都是可以开庭进行裁决的。如果已经签收了还想撤销的,就要双方协商,具有一定因素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就是签收前可以反悔,但是签收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有下列情况还是可以撤销的。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诈骗罪立案能够撤销吗
[律师回复] 结论:能撤销。
解析:
诈骗罪案件立案以后也能撤案,但撤案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公安机关撤案的条件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犯罪嫌疑人具有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在一审的时候就全部退赃,退赔了,嫌疑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撤案。
诈骗公私财物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公安机关来讲,立案和撤案都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巨大,就算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也不能随便撤案。公安机关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向监察委等有关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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