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用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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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用怎么承担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用怎么承担

一、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用怎么承担

子女抚养费中的教育费指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合理费用,不包括抚养子女一方在抚养子女期间支出的各类培训费用。

如果要求增加抚养费被拒绝,可以从实际支出考虑,国家规定的教育之外产生的教育费用;

如果具有客观性、特殊性、合理性,且一方已经实际支出,具备相应的凭证、票据,由另一方承担仍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不会一概而论驳回请求。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读研、读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婚后父母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

婚后由父母出钱购买的房屋在离婚分割房产的时候,其归属主要看约定。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视为是父母对自己的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没有明确是送给夫妻双方的,即视为赠与个人所有。如夫妻双方自愿协议归夫妻共有的,归夫妻共有,离婚时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配

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则离婚时房子归一方所有,但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名字的,则离婚时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是双方婚前全面购买的房子,则如果房产登记双方名字的,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另一方如果无法证明共同出资的,离婚时房子就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则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名字的,离婚时就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离婚时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如果一方支付首付后婚后用自己财产还贷的,则离婚时该房产归支付首付方所有。

如果是一方父母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则如果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离婚时房子就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登记了一方名字,则离婚时房子就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名字的,则离婚时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房产在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婚后一方用自己财产还贷的,则房产在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则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的,离婚时房产就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离婚时房产就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夫妻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用怎么承担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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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离婚后要求对原家庭共同财产析产的民事状
原告:朱
被告:张
被告:陈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对坐落于市镇居委会组号的一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三上三下六间楼房及二间厨房、二间附房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张的婚姻关系于2006年2月经市人民判决离婚,同时作出的(2006)民一东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上三下六间楼房及厨房、附房可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利益,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涉及。为此,原告特此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1996年初,原告与被告张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作为上门女婿入赘到被告张家,最终双方于1996年4月13日依法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并于同年12月生了儿子张。
1996年4月20日,被告张父亲申请建房获得了批准,并在当年的9月份开始,原、被告一家人一起在原地砌建了一栋三上三下共六间楼房及二间厨房、二间附房。
自结婚以后,原告一直与被告张一家人共同生活,直至2006年2月经市人民判决离婚后才分开,前前后后双方共同生活了10余年,楼房和附房都是婚后共同劳动建造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些不动产属于当时的家庭共同财产。现在因为原告与被告张已经离婚了,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了(双方自2006年2月离婚后本来已经分开生活,后因双方亲属朋友的劝说,自2009年又共同生活至2011年底)。为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讼,要求对上述房屋予以分割析产,并判决原告对上述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此致
市人民
具状人:朱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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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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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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