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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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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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哪些

一、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哪些

采购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是哪些

第一,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第三,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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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采购部的,现在马上就要签订采购合同了,那么采购合同签订原则包括哪些啊?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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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上下级关系,他们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平等交换;不得利用公共权利搞非法垄断,签订“霸王合同”;不得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
(2)自愿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协商补充变更合同的内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自愿协商确定违约责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3)公平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除少数无偿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用欺诈手段骗订合同;不得擅自撕毁合同,要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搞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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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政府采购法的评分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
A1+F2×A2+……+F×AF
1、F2……F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
B/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A,其中:F
1、F2……F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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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订立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一些有歧义、不合理的条款要和商家落实清楚。以免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遇到麻烦。
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
3、销售单要加盖销售单位或者市场的公章。
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
5、在订购时可以适当订多一些。要和商家约定好,没有用完的产品可以退货。
6. 了解和落实退补货原则。
(1) 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并且只能从单一来源获得;
(2) 在以往通过ICB程序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的追加订货,追加采购的货物单价应保持不变,时间间隔不超过18个月,数量不能超过原合同数量的30%;
(3)为了与现有设备的配套, 需向原来的供货人采购标准化的设备或零件,并且价格应合理;
(4)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人要求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关键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
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因此,采购人员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按经济合同法的要求,逐条订立采购合同的各项必备条款。
1、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为了避免和减少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员首先应审查卖方当事人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所谓合同资格,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及其经办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订立经济合同的权利。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目的在于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签约能力,这一点直接关系到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法人资格审查。认真审查卖方当事人是否属于经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法人是指拥有的必要财产、有一定的经营场所、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标志,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工商登记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各种经济联合体、实行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具有法人资格,都可以成为合法的签约对象。
在审查卖方法人资格时应注意: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已被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无权签订采购合同。要特别警惕一些根本没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所谓“公司”,它们或私刻公章,冒充法人,或假借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旨在骗取买方的贷款或定金;同时,要注意识别那些没有设备、技术、资金和组织机构的“四无”企业,它们往往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弄虚作假,以假验资、以假机构骗取营业执照,虽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贷款或定金,但根本不具备供货能力。
3、法人能力审查。审查卖方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超越业务范围以外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
采购合同订立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采购合同订立的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1、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一些有歧义、不合理的条款要和商家落实清楚。以免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遇到麻烦。
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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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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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并且只能从单一来源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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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人要求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关键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
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因此,采购人员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按经济合同法的要求,逐条订立采购合同的各项必备条款。
1、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为了避免和减少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员首先应审查卖方当事人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所谓合同资格,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及其经办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订立经济合同的权利。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目的在于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签约能力,这一点直接关系到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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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卖方法人资格时应注意: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已被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无权签订采购合同。要特别警惕一些根本没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所谓“公司”,它们或私刻公章,冒充法人,或假借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旨在骗取买方的贷款或定金;同时,要注意识别那些没有设备、技术、资金和组织机构的“四无”企业,它们往往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弄虚作假,以假验资、以假机构骗取营业执照,虽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贷款或定金,但根本不具备供货能力。
3、法人能力审查。审查卖方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超越业务范围以外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
采购合同订立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采购合同订立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一些有歧义、不合理的条款要和商家落实清楚。以免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遇到麻烦。
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
3、销售单要加盖销售单位或者市场的公章。
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
5、在订购时可以适当订多一些。要和商家约定好,没有用完的产品可以退货。
6. 了解和落实退补货原则。
(1) 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并且只能从单一来源获得;
(2) 在以往通过ICB程序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的追加订货,追加采购的货物单价应保持不变,时间间隔不超过18个月,数量不能超过原合同数量的30%;
(3)为了与现有设备的配套, 需向原来的供货人采购标准化的设备或零件,并且价格应合理;
(4)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人要求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关键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
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因此,采购人员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按经济合同法的要求,逐条订立采购合同的各项必备条款。
1、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为了避免和减少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员首先应审查卖方当事人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所谓合同资格,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及其经办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订立经济合同的权利。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目的在于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签约能力,这一点直接关系到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法人资格审查。认真审查卖方当事人是否属于经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法人是指拥有的必要财产、有一定的经营场所、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标志,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工商登记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各种经济联合体、实行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具有法人资格,都可以成为合法的签约对象。
在审查卖方法人资格时应注意: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已被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无权签订采购合同。要特别警惕一些根本没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所谓“公司”,它们或私刻公章,冒充法人,或假借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旨在骗取买方的贷款或定金;同时,要注意识别那些没有设备、技术、资金和组织机构的“四无”企业,它们往往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弄虚作假,以假验资、以假机构骗取营业执照,虽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贷款或定金,但根本不具备供货能力。
3、法人能力审查。审查卖方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超越业务范围以外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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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F2×A2+……+F×AF
1、F2……F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
B/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A,其中:F
1、F2……F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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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F2×A2+……+F×AF
1、F2……F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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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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