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转卖房屋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擅自转卖房屋有效吗?若是在法定期限内,夫妻另一方予以追认的,则认定该行为有效力。若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表示,或直作出拒绝追认的表示,则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主张返还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rticleTitle}

一、夫妻一方擅自转卖房屋有效吗

妻子擅自将房屋卖了,若是在法定期限内,夫妻另一方予以追认的,则认定该行为有效力。若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表示,或直作出拒绝追认的表示,则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主张返还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能在离婚时,向其配偶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何把握“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认定

(1)“善意”的认定

所谓“善意”本是一种对第三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旁人很难对其内心进行具体而准确的窥探,所以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善意”莫衷一是。但是目前主流的审判观点认为就不动产房屋而言,应当以第三人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要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只要第三人信赖了不动产登记,就应推定其为善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事先明知不动产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有异议登记的记载。这里的善意不以第三人进一步核实登记事项为前提。

一方面确实房屋权属登记情况不实的情况十分常见,无权处分伪造资料办理登记甚至是夫妻双方合意促成仅登记一方名字都会导致权属登记情况不实,而这一切并非是由第三人导致的,第三人也难以查证。虽然目前有些地方的房屋登记工作人员会在办理初始和变更登记时对婚姻状况等信息进行核对,但工作人员的实际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也会导致无法做到尽善尽美,难以避免登记不实的发生。

另外一方面,也是出于统一司法裁判权的考量,将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作为“善意”与否的判断标准简单明了,但是从大量的司法判例中,我们也能看到法官在实际审理的过程中也会考虑其他因素对于“善意”认定的,例如合同签订场所是否公开对于第三人注意义务的不同要求、买卖合同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交易环节中的异常情况等等。

(2)合理对价的认定

“合理的对价”,是指房屋价款与实际价值相当,排除不合理低价或无偿出让等情形。对此,着重说明两点:

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有偿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首先是能够更周全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其次也更符合民众对所有权的安全与交易的安全之间平衡的预期。所以一般的无偿赠与行为显然是排除在“善意取得”的制度之外的。

2、对价“合理”的把握,主流观点认为要判断第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一般应以主观标准为准,只要合同双方已经完成转移登记,即应推定该对价为合理。除非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该对价与市场同类房屋差价悬殊或是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足以判断该对价确实明显有悖常情。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由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当然,除开一方以货币形式购买房屋的情形之外,还存在有“以房尝债”“以物易房”等等情形,这就不仅仅要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甚至还要考虑到其他法律关系对于房屋交易的影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18条也规定“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综述: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转让给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重要且明确的时间判断节点,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继而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对价是否合理的问题。

另外需要进一步着重提示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房屋未追回所有权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夫妻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明确仅限定在提起离婚诉讼中,在不离婚的情形下,是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

夫妻一方擅自转卖房屋有效吗?要看在规定期限内,另一方是否给予了追认。如果追认,那么就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但在无效的情况下,另一方也不一定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要是在这方面有遇到什么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9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夫妻一方擅自转卖房屋有效吗
一键咨询
  • 147****5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8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8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0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0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3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4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8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6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1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0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3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6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4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1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则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利,其行为属侵权行为。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离婚中,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首先要确定的是夫妻一方出让房屋买卖的目的和价格,如果
第三人购买是善意的并且价格合理,同时已经完成产权变更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你可以在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八条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5.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7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
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提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只能在离婚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一方赔偿损失。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
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妻子擅自将房屋卖了具有效力吗
妻子擅自将房屋卖了具有效力吗?若是在法定期限内,夫妻另一方予以追认的,则认定该行为有效力。若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表示,或直作出拒绝追认的表示,则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主张返还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妻子擅自将房屋卖了具有效力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妻子擅自将房屋卖了具有效力吗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一、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2月5日,谢某与章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谢某将其位于某商城面积为94平米的商铺一套转让给章某,商铺总价为4
5.8万元,合同约定章于合同签订之日付首款35万元整,待办理完过户登记后付清余款。章某审查该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系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遂与谢某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首款。谢某于2月24日将商铺交付谢某,章某于3月10日交了管理费15000元,并花费8万元对商铺进行了装修。11月,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日,章某付清尾款。 2月起,谢某的妻子孙某多次找到章某,称该商铺为其与谢某的双方共有财产,自己并不同意出售该套商铺,要求解除谢某与章某的商铺转让合同。双方就如何处置该商铺意见不一致,孙某将章某诉至谢某列为
第三人,孙某认为该商铺为其与谢某婚后购得,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谢某未经其同意与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对转让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字,请求判令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谢某的无处分权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孙某的追认,该转让合同应是无效的。
(二)那么本案中章某对于该商铺为谢某和孙某共同一事毫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章某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确为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章某信赖不动产登记而不知道谢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章某在无其他过失的情况下,因信赖不动产权属证书而与该证书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即使存在谢某对该商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一情形,谢某出售行为为无权处分,该商铺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章某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都会取得物权,第三人即可依据善意取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该怎么
[律师回复]
一、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2月5日,谢某与章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谢某将其位于某商城面积为94平米的商铺一套转让给章某,商铺总价为4
5.8万元,合同约定章于合同签订之日付首款35万元整,待办理完过户登记后付清余款。章某审查该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系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遂与谢某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首款。谢某于2月24日将商铺交付谢某,章某于3月10日交了管理费15000元,并花费8万元对商铺进行了装修。11月,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日,章某付清尾款。 2月起,谢某的妻子孙某多次找到章某,称该商铺为其与谢某的双方共有财产,自己并不同意出售该套商铺,要求解除谢某与章某的商铺转让合同。双方就如何处置该商铺意见不一致,孙某将章某诉至谢某列为
第三人,孙某认为该商铺为其与谢某婚后购得,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谢某未经其同意与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对转让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字,请求判令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谢某的无处分权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孙某的追认,该转让合同应是无效的。
(二)那么本案中章某对于该商铺为谢某和孙某共同一事毫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章某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确为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章某信赖不动产登记而不知道谢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章某在无其他过失的情况下,因信赖不动产权属证书而与该证书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即使存在谢某对该商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一情形,谢某出售行为为无权处分,该商铺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章某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都会取得物权,第三人即可依据善意取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一、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2月5日,谢某与章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谢某将其位于某商城面积为94平米的商铺一套转让给章某,商铺总价为4
5.8万元,合同约定章于合同签订之日付首款35万元整,待办理完过户登记后付清余款。章某审查该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系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遂与谢某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首款。谢某于2月24日将商铺交付谢某,章某于3月10日交了管理费15000元,并花费8万元对商铺进行了装修。11月,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日,章某付清尾款。 2月起,谢某的妻子孙某多次找到章某,称该商铺为其与谢某的双方共有财产,自己并不同意出售该套商铺,要求解除谢某与章某的商铺转让合同。双方就如何处置该商铺意见不一致,孙某将章某诉至谢某列为
第三人,孙某认为该商铺为其与谢某婚后购得,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谢某未经其同意与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对转让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字,请求判令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谢某的无处分权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孙某的追认,该转让合同应是无效的。
(二)那么本案中章某对于该商铺为谢某和孙某共同一事毫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章某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确为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章某信赖不动产登记而不知道谢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章某在无其他过失的情况下,因信赖不动产权属证书而与该证书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即使存在谢某对该商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一情形,谢某出售行为为无权处分,该商铺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章某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都会取得物权,第三人即可依据善意取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妻子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妻子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是否有效?若是在法定期限内,夫妻另一方予以追认的,则认定该行为有效力。若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表示,或直作出拒绝追认的表示,则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主张返还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一、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2月5日,谢某与章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谢某将其位于某商城面积为94平米的商铺一套转让给章某,商铺总价为4
5.8万元,合同约定章于合同签订之日付首款35万元整,待办理完过户登记后付清余款。章某审查该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系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遂与谢某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首款。谢某于2月24日将商铺交付谢某,章某于3月10日交了管理费15000元,并花费8万元对商铺进行了装修。11月,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日,章某付清尾款。 2月起,谢某的妻子孙某多次找到章某,称该商铺为其与谢某的双方共有财产,自己并不同意出售该套商铺,要求解除谢某与章某的商铺转让合同。双方就如何处置该商铺意见不一致,孙某将章某诉至谢某列为
第三人,孙某认为该商铺为其与谢某婚后购得,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谢某未经其同意与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对转让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字,请求判令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谢某的无处分权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孙某的追认,该转让合同应是无效的。
(二)那么本案中章某对于该商铺为谢某和孙某共同一事毫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章某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确为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章某信赖不动产登记而不知道谢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章某在无其他过失的情况下,因信赖不动产权属证书而与该证书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即使存在谢某对该商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一情形,谢某出售行为为无权处分,该商铺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章某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都会取得物权,第三人即可依据善意取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7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一、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2月5日,谢某与章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谢某将其位于某商城面积为94平米的商铺一套转让给章某,商铺总价为4
5.8万元,合同约定章于合同签订之日付首款35万元整,待办理完过户登记后付清余款。章某审查该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系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遂与谢某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首款。谢某于2月24日将商铺交付谢某,章某于3月10日交了管理费15000元,并花费8万元对商铺进行了装修。11月,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日,章某付清尾款。 2月起,谢某的妻子孙某多次找到章某,称该商铺为其与谢某的双方共有财产,自己并不同意出售该套商铺,要求解除谢某与章某的商铺转让合同。双方就如何处置该商铺意见不一致,孙某将章某诉至谢某列为
第三人,孙某认为该商铺为其与谢某婚后购得,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谢某未经其同意与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其对转让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字,请求判令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谢某的无处分权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孙某的追认,该转让合同应是无效的。
(二)那么本案中章某对于该商铺为谢某和孙某共同一事毫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章某查看房屋所有权证后确认谢某确为该商铺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章某信赖不动产登记而不知道谢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章某在无其他过失的情况下,因信赖不动产权属证书而与该证书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即使存在谢某对该商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一情形,谢某出售行为为无权处分,该商铺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章某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商铺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否都会取得物权,第三人即可依据善意取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妻子擅自将房屋卖了是否具有效力
妻子擅自将房屋卖了是否具有效力?若是在法定期限内,夫妻另一方予以追认的,则认定该行为有效力。若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表示,或直作出拒绝追认的表示,则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主张返还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夫妻一方擅自转卖房屋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