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后用其遗产偿还债务。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的继承人只在遗产部分内承担清偿义务。超出债务人遗产的部分,原则上不再由其继承人承担。或者,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找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欠债人死亡的债务应该由什么承担
欠债人死亡的债务应该由以下人员承担:
1.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2.没有遗产的,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债务。
4.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债权债务消灭,不需要再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丈夫坐牢后所欠债务由什么偿还
丈夫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夫妻共同承担;丈夫所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由其个人财产承担,妻子对此没有偿还义务。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
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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