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跟股东是否可以是一个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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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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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跟股东是否可以是一个人

一、法人跟股东是否可以是一个人

法人跟股东可以是一个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既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不是。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东是否可以让公司承担其个人债务

股东债务不能让公司承担。因为股东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由其自己负责偿还,公司没有义务替其偿还。

除非是公司经过股东会同意后为股东的债务提供了担保的,此时公司作为担保人需要提股东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法人跟股东是否可以是一个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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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跟股东能是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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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显名股东跟隐名股东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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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是我妈跟股东A开的,我妈66.7%、股东A33.3%。现在股东A因为某些原因,要退出还有自然人是什么意思?像我这样算自然人么?去办的话具体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股东A转给我是不是要交20%的税?
[律师回复] 该公司是资本的一个联合产品。资本的自由流动是企业资本的命脉。自由和安全,以保护资本流动是立法的首要任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调动和外部传输点。股份公司进行了股东之间的内部转移,不涉及第三人比其他股东,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因素的影响,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并没有改变,所以法律对公司的国家极少数的内部资金转移的限制,没有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共识,转会可以成立。“你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行转让中所有或股份的一部分”的规定“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是真实的前提是没有其他的限制,只有在最后一段,“的本次股权转让的章程另有规定外,该规定是“给予股东更大的自由,在联想可能使异常的公司章程的结论。外部传输,因为它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改变股东的原有结构,股东之间的信任受到影响的基础上,为人们综合因素占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此重要,所有权的对外转让是严重限制。新“公司法”规定,“股权的股东比其他股东转让须经大多数其他股东,竞合”,这是从原来的“公司法”的规定不同,原来的“法”规定,“股份转让须经本公司股东在批准的一半”,这意味着股东的投票权所有权的转移被排除在外,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但原来的“公司法”只对股份转让的实际操作的规定,并没有什么可行的。例如,如果你原谅其他股东不知道是谁的股东想不是所有权转让的其他股东,或认可的知道这一点,但迟迟不作决定,既不同意也不反对,留下无限期拖延股权转让和等待,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限制了所有权的转移。鉴于上述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本次股权转让是程序规定“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其股份转让给寻求其他股东的同意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三十日届满的书面通知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该股东不得同意购买股权的转让,不买,视为同意转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整整三十天书面通知对象,将生成一个默认已同意转让的法律效力,这使得股东所有权的转移不希望陷入“眼泪”的位置。但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是一个关键环节。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收到书面通知送达你的股权转让事宜,并且日期它曾在一个有效率的方式固定,否则没有其他意义。因为用心,以防止大股东股权转让可以说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不知道这件事,即使他实际上已收到通知,也知道这一点。因为诚信在我国大力提倡,这样的事情是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发生。因此,股东可以采用法律武器所有权的转让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利用公证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的有效性的证据是最好的选择。法律公证的有效性的证据是公证的效力三天,民事诉讼法“,通过法定程序公证,法律事实和文书法律行为的第67条的规定,人民应当作为基础为查明事实。“因此,股东的所有权的转移,可向公证处提供的证据“股权转让的通知,”公证保全,伴随公证,并给其他股东每服这样的通知,将“收到通知”这一事实和固定的公证方式这一重要日期“收到之日起”提供法律支持,并确保其自身的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此外,我们正面临着在新的领域公证的做法。因为“公司法”股权首次提供了可连续发生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不只是继承传统财产继承,而且还包括由股东享有的权利,参与管理它继承事务。这是一个新的领域,不仅拥有产权,以及非财产性权利。在新“公司法”第76条是这样规定,“自然人股东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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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跟股东是否能够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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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去世后,股东如何处理股东?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 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2、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将如何处理 继承人能否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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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跟股东是否可以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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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跟股东是不是可以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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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撤股后股东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撤股规定 公司股份不能随便撤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可以将其股份收购或者让他转让给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有隐名股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为隐名股东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便是名字隐藏起来的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都没有记载。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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