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客户欠款需要什么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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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客户欠款需要的资料是民事起诉状以及能够证明存在欠款关系的一些证据材料。比如说欠条,收条,付款凭证,还有就是相关的合同。起诉客户欠款需要什么资料,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起诉客户欠款需要什么资料?

一、起诉客户欠款需要什么资料?

欠款起诉需要以下材料:

1、起诉状,诉状应当写明原、被告身份,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3、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欠条借款合同借条、合同等;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5、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欠钱不还起诉有用吗?

按实际情况,欠债起诉是有用的。如果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债务人还是拒绝偿还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强制执行,就算债务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只有其一旦有偿还能力,就可以继续强制执行,直到债务人偿还债务为止。另外,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偿还义务而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无论被告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证据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起诉。如果知道并能提供被告的财产状况,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然后再起诉,这样有利于胜诉后案件的执行。别人欠钱不还,可以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三、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起诉客户欠款需要什么资料,这个问题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起诉客户,要求客户还钱,完全是可以的,这按照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需要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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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是:
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两大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又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
从中可以看出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一本电话薄或企业名录说是企业的商业密码,那是不成立的。只有通过自己搜集、整理、加工,使其具有不为公共所知悉的独特性,这样的客户资料才能有可能成为商业密码。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些客户资料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企业必须把这些客户资料做为秘密并且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保密培训、保密措施手段、保密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那这些客户资料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我舅舅刚进了一个房地产销售的公司,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基本信息,公司决定要每个员工都要签订一个客户资料保密协议的合同,规范员工,所以我舅舅想先了解客户资料保密协议范本的形式,填的时候直接就能填
[律师回复] 客户资料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实现合作共赢的目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的
所列条款。

一、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泄密的界定


1


涉及乙方掌握的甲方所有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产品,客户,销售信息等。


2


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二、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


1


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


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甲方的任何资料信息;


3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3


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
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


4


乙方同意并承诺,如果这些数据未经甲方许可披露给他人,所造成对甲方的直接损
失,经证实,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索赔。


5


乙方承诺,无论任何原因,为甲方提供服务终止后,乙方保证退回甲方保存在乙方
处的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
(
如有
)



6
乙方同意并承诺,恶意泄露其所有保密信息,一经查实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保密的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由于乙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本协议限制;
(3)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四、此协议至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泄露客户信息及客户资料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案件
[律师回复] 属于刑事犯罪。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扩展资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之规定。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从外延上看,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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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
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
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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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些客户资料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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