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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要求是不为人所知,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然而每个公司都有大量的客户资料,这些客户资料就是公司生存经营的基础。于是有人就会问了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是: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两大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又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
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就是说,你拿着一本电话薄或企业名录说是你的商业秘密,那是不成立的。只有通过自己搜集、整理、加工,使其具有不为公共所知悉的独特性,这样的客户资料才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就是说,这些客户资料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企业必须把这些客户资料做为秘密并且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保密培训、保密措施手段、保密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那这些客户资料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通过小编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对商业秘密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客户资料都属于商业秘密。只有那些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客户资料才属于商业秘密,此时泄露客户资料就是在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是要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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