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裁决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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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裁决制度

一、什么是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之间与自身的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并且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审查或者裁决的制度,又被称为行政司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民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是什么设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均有法律进行设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由法律法规专属,其中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的实质是什么

行政强制的实质即为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什么是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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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裁决制度的特征包括主体上是由法规专门规定好且有权力的行政机关,而且裁决的事项通常都是与行政社会管理方面有关的普通民事矛盾,而行政裁决一般都是由公民自己申请要求的行政行为而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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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制度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只处理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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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是:申请、立案、通知、答辩、审查、裁决、执行等,对于行政裁决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行政裁决事项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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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个最近想要撤销仲裁的裁决。但是家里人都不知道怎么申请,现在想要让我来了解一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一)实体法上的依据及特点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款,该条第1款规定:quot;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quot;
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法定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共有七项,其中58条第1款规定的六项法定事由,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第58条第3款quot;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quot;的认定,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审查。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启动主动审查程序,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启动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如援引该条款的规定,也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后进行。所不同的是,人民法院如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以该法定事由申请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是否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以该条款作为撤销理由,人民法院都可主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决定是否以裁定驳回或者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撤销的法定事由司法审查内容的程序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理的内定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个特点。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仲裁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该条第2款、第5款分别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的适用及quot;没有仲裁协议quot;与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不同,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申请撤销仲裁决的法定事由的认定也有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如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作出了规定。但总体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程序方面的规定。
4、基于上述规定,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就是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程序法上的规定及特点
关于程序法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仲裁法》第五章,特别是第59条、第60条、第61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法发(1995)21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gt;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5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法[1997]120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16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法释[1998]21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号);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6号);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5号);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法规定的特点:
(1)申请主体的法定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是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除此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没有权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的法定性。《仲裁法》第59条规定:quot;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quot;该期间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该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表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撤销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履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3)受理申请仲裁裁决法院的特定性。《仲裁法》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由此可见,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只能是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对撤销仲裁裁决结果的终局性。此特点集中体现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具体来看:
1、对裁定不能上诉。不论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还是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均无权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5号))。
2、对裁定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论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还是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
不能申请再审规定是明确的,那么,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呢?对此,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似乎也不能申诉。因为,该意见将申请再审与申诉并列,两者在含义上并没有区别,所以,向人民法院申诉,其结果也可想而知。
3、对裁定的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论人民检察院针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还是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
4、基于上述规定,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就是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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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单位接到一个行政处罚,我们觉得很没理由,想在这儿咨询一下大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怎么样的?有知道的朋友吗?
[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什么样的吧: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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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属于行政解决机制吗?
行政仲裁是属于行政解决机制的,此时是一种行政司法的行为。在我国的行政法律规定中,我国的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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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有没有强制性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裁决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为其涉及的争议本质上是民事性质。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书有异议,他们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与此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当事人需要明确行政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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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要仲裁单位,不给上社保,那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规定有哪些?有什么条件呢?
[律师回复]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满足的条件: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5、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
  以上是整理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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