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离婚名下的财产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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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夫妻离婚名下的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夫妻离婚名下的财产怎么分割

一、民法典夫妻离婚名下的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名下的财产需要先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具体的分割方式,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不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再婚夫妻离婚能否分割男方的婚前财产

《民法典》再婚夫妻离婚不能分割男方的婚前财产。因为这是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才能够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双方约定,此财产为共同财产,则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民法典夫妻离婚时婚后的债务怎么处理

《民法典》夫妻离婚时婚后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离婚时应当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民法典夫妻离婚名下的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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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离婚名下的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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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离婚名下的财产如何分割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夫妻离婚名下的财产如何分割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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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在夫妻名下的房产,离婚可以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能分割吗
1、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主张分割房产。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不动产经过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因此成立且不可以撤销。如孩子尚未成年,其财产应由监护人代为管理。因此夫妻离婚时对此无权予以分割。
2、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不能分割房产,但买房的钱是借给子女的,可以分割出资额。
(1)如果出资本意是借贷的,应要求写借据,并由已婚子女夫妇双方签字。离婚时,子女夫妇应当返还出资额,再进行分割。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的,一般认定为赠与。
(2)认定为赠与的情形: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夫妇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夫妇的赠与;或是对已婚子女重大经济活动中出资的,没有借据的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等等情形。
二、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能分割吗
1、购买的房改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二人离婚,此房屋不能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二人出资的房款,可以主张返还,夫妻再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父母名下的房产拆迁款案例:共同居住的房子即将拆迁,房产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男方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要根据夫妻结婚时间来判断:
(1)在男方父亲去世后结婚的,则男方所继承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补偿款也归个人所有;
(2)在男方父亲去世前结婚的,且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男方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三、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能分割吗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怎么才能挽回损失房子登记在“小三“”名下,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以下条件: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
2、用于购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3、“小三”未能提供购房出资凭证,以及与婚外情一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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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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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共同房产怎么分割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名下共同房产怎么分割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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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夫妻名下的房产,离婚能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能分割吗
1、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主张分割房产。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不动产经过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因此成立且不可以撤销。如孩子尚未成年,其财产应由监护人代为管理。因此夫妻离婚时对此无权予以分割。
2、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不能分割房产,但买房的钱是借给子女的,可以分割出资额。
(1)如果出资本意是借贷的,应要求写借据,并由已婚子女夫妇双方签字。离婚时,子女夫妇应当返还出资额,再进行分割。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的,一般认定为赠与。
(2)认定为赠与的情形: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夫妇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夫妇的赠与;或是对已婚子女重大经济活动中出资的,没有借据的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等等情形。
二、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能分割吗
1、购买的房改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二人离婚,此房屋不能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二人出资的房款,可以主张返还,夫妻再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父母名下的房产拆迁款案例:共同居住的房子即将拆迁,房产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男方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要根据夫妻结婚时间来判断:
(1)在男方父亲去世后结婚的,则男方所继承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补偿款也归个人所有;
(2)在男方父亲去世前结婚的,且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男方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三、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能分割吗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怎么才能挽回损失房子登记在“小三“”名下,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以下条件: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
2、用于购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3、“小三”未能提供购房出资凭证,以及与婚外情一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等相关证据。
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以夫妻名义分割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资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就上述财产的分割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对该类纠纷处理的思路和具体办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但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于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公司登记里,被记载在夫或妻中的一方名下,且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事实可作出认定,这种情况下可按照上述规定对这类财产的分割达成共识。而且,应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人民在在分割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应当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关系的破坏,选择更好的解决方案,且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夫妻财产分割民事判决书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财产分割民事判决书依据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离婚财产分割注意哪些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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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父母名下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父母名下财产是否可以分割需要与父母进行协商。通常来说,双方在离婚时,针对财产的分割问题只能双方来决定。至于父母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分割,还需要遵循双方父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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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是说,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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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方以情人名义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老板,2005年在一家酒吧认识了离异不久的女青年A,面对容貌姣好、比自己年轻20岁的A,张某魂不守舍,而陈也对出手阔绰的张某情有独钟,俩人很快建立了情人关系。2006年初A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于是张某二话没说,瞒着妻子C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自己的存折上提取35万元打到A的个人存折上。然而,A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后不久,就以双方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多次索要购房款,A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就在张某人财两空、懊悔不已的时候,妻子C发现了自家存折上的10万元和公司帐面上的25万元都不翼而飞。在妻子的厉声下,焦头烂额的张某只得向妻子B了事情的真相。C提出坚决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于是C打算到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A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焦点:A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律师:C的打算在法律上并不可行。因为A名下的房产在A不认可归张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为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因此,C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俩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是不会解决A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的。C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张某为A出资的35万元的购房款。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后,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为此,C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A出资的相应证据。然后,吴、张俩人作为共同原告将A告上法庭,请求判令A返还35万元的购房款。这样,是可以追回A拒不退还的35万元款项的。特别提示:由于房产证登记在A的名下,如果想确认房产归张某所有,难度非常大。但是由于张某掌握其提供给A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虽然诉讼中A会提出该款项属于张某赠与的主张,但由于张某出资的35万元属于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在没和妻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A,而A接受房款时打着结婚的由头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属于欺诈行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张某的赠与应属无效。故一般会判决A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张某夫妇,而不会支持A的主张。法律分析:夫妻双方之所以要求在离婚时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主要是因为该房产实际上是由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或者参与出资购买。除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外,如果登记的名义房产人对于离婚夫妻的出资状况并无异议,离婚夫妻享有的房产份额能得到确认,则夫妻双方当然可以对享有的房产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的房产人不承认离婚夫妻曾经出资,或者对其享有的房产份额不予认可,则夫妻双方必须首先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与登记的产权人之间的纠纷问题。出现这种情况又可区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情形是房产的权属纠纷问题。这种情形主要是在事实权属与登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进行确权或析产,从而达到解决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问题。比如家庭共同出资买房或者共同建房,但房产证登记在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一人的名下的情形。另一类情形是债权债务纠纷问题。这种情形主要是在房屋权属已不可能归为夫妻所有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追索购房款的问题。比如一方用夫妻的共同财产为情人出资买房的情形。解决这两类情形的问题,都需要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共同联手,作为共同原告,并以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提讼。不论夫妻在下一步的离婚诉讼中如何剑拔弩张,在这前置的诉讼中都需要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印证。只有取得了这一前置诉讼的胜利,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才能有所扩大。否则,如果夫妻对房产的权益不能通过确权诉讼得到确认,或者不能索回所支付的购房款,则该房产或购房款自然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离婚夫妻而言,这正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最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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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离婚应该怎么样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因此,在对夫妻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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