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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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有效

一、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有效

想要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应当具有已经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的证明,有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确定该转让的债权属于可转让的债权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有什么

外部效力: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

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3、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5、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已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有法律效应吗

依法转让债权是有法律效力的。

债权转让有效的条件:

确认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当事人约定签订书面转让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人就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如何确认债权转让有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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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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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甲公司因乙公司欠其100万元至,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甲公司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甲公司因欠丙公司10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后丙公司持判决书和债权转让协议,至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学界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
一:判决书作为确认债权的特殊凭证,它不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销,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虽然判决书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不仅体现着当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且也体现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当事人此时的债权已变成了受限制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观点
二:人民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是债权受让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因由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向提出申请,在排除其他权利人后作出裁定,变更申请执行的主体。
观点
三:《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例外,即“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转让判决书明显不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范畴,同时当前法律亦无明文规定判决书不得转让亦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因此,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直接转让,且债权受让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显然转让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此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
关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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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确认书
债权债务转让确认书: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丙方(担保方。根据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拟转让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确定的到期债权,乙方拟受让该债权,丙方拟为乙方受让债权向甲方支付受让金提供抵押担保的有关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意向合同,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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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效力有哪些,债权转让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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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负债太多了要转让,我想问问确认债权转让仲裁无效吗,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武汉某公司与上海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仲裁机构为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武汉某公司以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拒绝向上海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上海甲公司索要未果遂与上海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武汉某公司。协议载明上海甲公司将前述合同项下收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上海乙公司,但上海乙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不接受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上海乙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后上海乙公司在上海某区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向武汉某公司送达了传票,武汉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上海某区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上海乙公司继续有效,该案既然已经约定了仲裁解决,那么将产生排除法院的管辖的效力,法院应当驳回上海乙公司的起诉。
对于上海甲公司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是否对上海乙公司有效直接决定了上海某区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各方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无效,上海某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第
一,仲裁须双方自愿进行,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非经双方合意仲裁机构不能进行管辖,而上海乙公司与武汉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仲裁协议,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第
二,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因债权转让时受让人上海乙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反对原仲裁条款,因此仲裁协议对其无效,可以不受原有仲裁协议的约束,其作为合同当事方,可以正常向法院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有效,上海某区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如果因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无效,无疑为合同相对方规避管辖提供合法途径。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有效,上海某区法院对此无管辖权,应该驳回上海乙公司的起诉。

一,虽然2006年施行的《仲裁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只要债权受让人在受让时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条款的,原来的仲裁条款对新的受让人无效,但是该条款显然片面的强调了仲裁的合意性,而忽略保护了原仲裁协议订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损害了原合同相对方的对于仲裁解决的合理预期。对此2015年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做出新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仲裁协议作为管辖协议的一种其对受让人的效力应该适用后颁布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上海乙公司受让债权时明知该仲裁条款的存在,虽然另行约定了管辖协议但该协议但该管辖协议未经武汉某公司同意,故原《产品销售合同》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理应继续对上海乙公司有效,该案法院无管辖权,应该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原《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提交至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该项条款是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依附于合同主债权债务,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后上海乙公司与原债权人上海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对原债权人上海甲公司签订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原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当与合同主债权一并发生转移,仍然有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武汉某公司依据原《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上海甲公司主张提交仲裁的抗辩权,可以因债权转移到上海乙公司,继续向上海乙公司主张抗辩;

三,上海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变更了原合同中提交仲裁的管辖协议,实质上是为武汉某公司设定放弃提交仲裁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非经第三人同意,为第三人设定的义务无效,因此该单方面变更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条款;如果任由债权受让方不接受原来的仲裁条款将实质上为合同一方规避管辖创造条件,从而实质上削弱仲裁协议的效力,违反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即使仲裁协议约定的相当明确,也可能排除仲裁的管辖,削弱法律的权威;

四,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对新的受让人有效,并不损害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受让人受让债权时应该对接受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形成合理预期,如果其在受让债权时如果无法接受完全可以拒绝受让,而不存在管辖突袭的情形。确认债权转让仲裁无效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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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能生效。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若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对债权的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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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债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债权转让不成立。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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