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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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一、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取得票据若有重大过失,即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票据责务人履行债务若有生大过失,即不可免责。

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票据诈骗的客观行为有哪些

票据诈骗的客观行为有:

1、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2、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三、持票人怎么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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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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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
票据法除应对人的抗辩,即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予以限制外,对票据效力的抗辩,即对票据无权代理的抗辩等也应进行限制。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取得票据若有重大过失,即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若有生大过失,即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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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限制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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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对票据行使抗辩权,不知道行使的条件都有什么的,所以请问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票据有效,但某一票据行为不合法的,受其不利影响的直接当事人依法不负票据责任,并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不是该不合法行为直接相对人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不得主张这种抗辩权。这里所称的特定票据债务人,就是指有效票据上某一不合法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根据《票据法》及《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法》第17条对票据的时效作了具体规定。持票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其票据权利时,不能使票据债务人负履行义务,任何持票人持这种票据主张权利的,被请求的可以以此为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具体而言,付款请求权时效届满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对物抗辩权,追索权因时效期间届满的,背书人不受追索。需注意的是,此时持票人虽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仍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即持票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2、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
  根据《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若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且不能举证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则汇票债务人有权对所有的此类持票人主张抗辩权。对于本票和支票而言,同样也是如此。
  
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根据《票据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和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票据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为者承担。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或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字,故不应负票据责任,被代理人可以据此向任何持票人抗辩(当然,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票据行为应承担票据责任)。
  
4、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据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
  
5、票据上的签章系伪造或变造的。
  根据《票据法》第14条及《若干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票据上伪造签章的,因其签章系伪造,被伪造签章的人因事实上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应负票据责任,被伪造签章的人据此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票据被变造的,在票据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票据文义不负责任,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6、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欠缺。
  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或付款遭拒绝的,应采取保全措施,办理保全手续,请求拒绝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无法得到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请求其他有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据此向背书前手、保证人、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欠缺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被追索人可以以其追索权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为事由进行抗辩。需注意的是,根据《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此时,票据出票人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票据抗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抗辩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正当的票据抗辩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一)进行票据抗辩的主体只能够是票据债务人,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权。票据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
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是票据债权人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汇票、支票的付款人和本票的出票人;二是
第二债务人即偿还义务人,是票据权利人不获付款或者承兑时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包括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本票的出票人。这里,第一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而第二债务人则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二)票据抗辩的对象应当是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或偿还款项时,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内容行使抗辩权,否则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票据抗辩所提出的事由必须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票据活动中,只有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或票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事先约定的特定事由之后,票据债务人才能够有效行使票据抗辩权,否则的话,抗辩无效。
(四)票据抗辩必须针对票据金额全额。我国《票据法》第9条、第33条第2款分别规定: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关于票据金额的记载与更改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票据金额不得更改、不得分割转让的特征,决定了票据抗辩必须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
(五)票据抗辩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我国《票据法》的第62条明确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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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有哪些?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抗辩切断的两种情形: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一般情况下,这种抗辩只存在于汇票关系中。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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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种类包括什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包括两类:
1.任何被请求人均可对持票人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系基于票据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所有被请求人主张的抗辩。例如
(1)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而主张的抗辩。凡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票据本身不产生法律效力。这种因为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而造成票据的无效是绝对的。当持票人以这种票据主张票据权利时,被请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
(2)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的抗辩。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对此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3)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
(4)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而消灭的抗辩;
(5)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的抗辩。任何票据债务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视为已经履行债务,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就此结束。
(6)票据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张的抗辩。这是有汇票和本票的债务人行使的、有时间性的抗辩权。
2、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中国《票据法》第13条、第12条等是对人的抗辩的法律依据。当票据的持票人发生变更后,票据债务人的这种抗辩将受到影响。对人的抗辩是以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所以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抗辩。
1、《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失。
2、《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可以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4、依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一切票据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5、《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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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有下列哪些?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2、基于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抗辩。汇票持票人基于形式上背书连续的存在而在形式上取得票据权利人的资格,从而具有获得实质性权利的盖然性和可能性。因此,如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其自然不具有票据权利人的形式性资格,也就无从具有获得实质性权利的盖然性和可能性,汇票承兑人可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  
3、人民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  
4、票据债权已消灭。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5、基于不得转让汇票的抗辩。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票据不得转让。如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该汇票收款人之外的其他人持有此汇票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则承兑人对其要可以行使抗辩权。  
6、基于付款请求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的抗辩。此情形包括两类:  其一,持票人直接以非法手段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合法的汇票的抗辩。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讲,此情形不是票据法上的问题,而是普通的民法上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解决,不必借助于票据法。
票据抗辩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票据抗辩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抗辩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正当的票据抗辩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一)进行票据抗辩的主体只能够是票据债务人,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权。票据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
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是票据债权人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汇票、支票的付款人和本票的出票人;二是
第二债务人即偿还义务人,是票据权利人不获付款或者承兑时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包括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本票的出票人。这里,第一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而第二债务人则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二)票据抗辩的对象应当是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或偿还款项时,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内容行使抗辩权,否则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票据抗辩所提出的事由必须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票据活动中,只有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或票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事先约定的特定事由之后,票据债务人才能够有效行使票据抗辩权,否则的话,抗辩无效。
(四)票据抗辩必须针对票据金额全额。我国《票据法》第9条、第33条第2款分别规定: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关于票据金额的记载与更改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票据金额不得更改、不得分割转让的特征,决定了票据抗辩必须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
(五)票据抗辩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我国《票据法》的第62条明确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票据抗辩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抗辩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正当的票据抗辩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一)进行票据抗辩的主体只能够是票据债务人,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权。票据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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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债务人即偿还义务人,是票据权利人不获付款或者承兑时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包括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本票的出票人。这里,第一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而第二债务人则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二)票据抗辩的对象应当是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或偿还款项时,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内容行使抗辩权,否则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票据抗辩所提出的事由必须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票据活动中,只有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或票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事先约定的特定事由之后,票据债务人才能够有效行使票据抗辩权,否则的话,抗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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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抗辩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我国《票据法》的第62条明确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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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中有哪些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2、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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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包括票据不符合法定格式及票据债权已经消失等。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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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
[律师回复]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
一、票据无因性例外。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三、超过票据时效。
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我想问一下针对票据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行使抗辩权
[律师回复] 票据法上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行使抗辩权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承兑人对汇票已进行承兑,而出票人欠承兑人的其他债务一直不履行,当票据背书转让到第三人之手时,按照票据规定要求承兑人付款时,承兑人不得因出票人没有履行他们之间的债务,而拒绝履行票据上的义务。至于承兑人和出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兑人可以通过民法上的方法解决。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A和B签一份合同,购买B10万元钢材,而B又欠C10万元债务,于是B签发10万元汇票给C,A对汇票承兑后,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有此情况下,A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C及C的后手履行付款义务。
(3)持票人明知票据有瑕庇,而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如某人拾到一张汇票,他为了避免付款人行使抗辩权,而背书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明知这张汇票是拾到的,却还是取得汇票。此种情况,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4)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以进行抗辩。如:A声称欲售5万元电器给B,B签发一张由C付款的5万元汇票给A,其实A根本无货,这时B就可以要求C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理由
[律师回复]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
一、票据无因性例外。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三、超过票据时效。
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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