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劳务承包范围有什么
建筑劳务承包范围有:
1、木工作业:
即木模板工程和木门窗工程;
2、砌筑作业:
即砌体工程;
3、抹灰作业:
内外墙抹灰;
4、石制作:
如石质台阶等等;
5、油漆作业:
油漆、涂料等工程;
6、钢筋作业:
钢筋工程;
7、混凝土作业:
混凝土制作、浇注;
8、脚手架作业:
脚手架搭建;
9、楼板作业:
预制楼板安装;
10、焊接作业:
电焊、气焊、钢结构焊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形式主要分为三种: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
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承包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务分包有什么
1、木工作业:即木模板工程和木门窗工程。
2、砌筑作业:即砌体工程。
3、抹灰作业:内外墙抹灰。
4、石制作:如石质台阶等等。
5、油漆作业:油漆、涂料等工程。
6、钢筋作业:钢筋工程。
7、混凝土作业:混凝土制作、浇注。
8、脚手架作业:脚手架搭建。
9、楼板作业:预制楼板安装。
10、焊接作业:电焊、气焊、钢结构焊接等。
11、水暖电安装作业:水电暖安装工程。
12、钣金作业:种类分包普通建筑应用较少,主要为金属板饰面工程。
13、架线作业:临时用电铺设,主要应用于电力工程项目,普通建筑工程应用较少。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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