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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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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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事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医疗事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医疗事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医疗事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适格主体,应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

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证据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如下证据:

1、鉴定申请书。

2、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介绍信。主要是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3、陈述意见书;

4、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5、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

6、证人证言。如有人作证,可制作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证明的事实要写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最后由证人签字盖章或在证词上留下指纹印;

7、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提供原鉴定报告书;

8、有关物证

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具体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一般有缔约过失的责任、违约责任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因为当事人在缔约的时候犯了错误导致合同并没有成立;

因此而让当事人遭受了损失或者是医方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如医方没有履行对患方的照顾、保护的职责使得患方人身受到损害,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指的是双方的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上的债务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所谓后合同义务,就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于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妥善处理的有关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保密等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医疗事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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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需具备或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二)、
(三)、
(四)、
(五)、
(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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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具备哪些要求呢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具备哪些要求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具备哪些条件呢
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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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解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患方主体要具备的条件
(1)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与医院和解者一般需年满18岁。
(2)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主体资格
参加和解的患方在法律上必须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若医疗纠纷
中涉及的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昏迷病人,此时与医院和解的患方只能是病人的监护人。
具体的监护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父母,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若医疗纠纷中涉及的病人发生死亡的,则其继承人具有与医院和解的资格,此时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是按顺序的某一顺
序的所有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
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备主体资格的患方既可亲自参加和解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和解或与代理人一起参
加和解。
虽然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可能的纷争,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授权委托书上应有患方和代理人的签字、
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参加和解的医方要具备的条件
如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调解,则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上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最好是医院领导会议上明确医疗纠纷的医院和解人和和解金额的权限,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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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的5个条件: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正常的、合法的医疗服务中,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医疗事故必须是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病人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不是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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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需具备或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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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3、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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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其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明确诊疗项目的范围。
在临床医疗服务中,与诊疗相关的服务项目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都是诊疗项目。根据这一定义,诊疗项目一是指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如体现医疗劳务的诊疗费、手术费、麻醉费、化验费等,体现护理人员劳务的护理费、注射费等,但不包括一些非医疗技术劳务,如护工、餐饮等生活服务。二是指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如与检验有关的化验仪器,B超、CT等诊断设备,各种输液、导管、人工器官等医用材料等,一些非诊断、治疗用途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不属于诊疗项目的范围,如用于医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改善生活环境的服务设施等。
(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具备的三项条件:
1、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临床必需,就是临床治疗疾病必需,是相对于非疾病治疗的诊疗项目,如美容等,以及疾病治疗的主要诊疗手段相对于辅助诊疗手段如音乐疗法等。安全有效,是指经临床长期使用被广泛公认的成熟的项目,相对于尚属于研究阶段、疗效不肯定的一些诊疗措施,如心、肺、脑移植等。费用适宜,就是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相适应。在同等诊疗效果的诊疗项目中,选择价格合理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这是根据诊疗项目管理主要是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价格的现状提出的。诊疗项目的种类繁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技术水平不同,符合条件一的诊疗项目,并不是在所有的省(区、市)都能开展,根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就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先定在一个明确的范围内。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诊疗项目才有可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这一条件是统筹地区在基金支付时掌握的条件,也是从医疗保险的角度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规划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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