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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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一、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工伤认定与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着下列关系:

如果职工未在公司的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可以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是哪个部门工伤应怎么认定

工伤认定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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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二、关于工伤鉴定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参保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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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必须是在工伤保险的参保区域才能进行工伤认定,这样才具有法律依据,之后工伤的员工可以申请补偿,如果单位拒不补偿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去参保区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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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二、关于工伤鉴定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参保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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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五)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必须是在工伤保险的参保区域才能进行工伤认定,这样才具有法律依据,之后工伤的员工可以申请补偿,如果单位拒不补偿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去参保区域申请。
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与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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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工伤鉴定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参保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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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与生产经营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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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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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管的威胁。如果管理当局决策失误,股东还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力,即出售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如果很多胜东纷纷采取这—措施,则公司的股价就会降低,以致低于其预期的合理价值。这时敌意收购即管理当局不希望企业被收购但其他公司要强行收购的情况往往就会发生。一旦公司被接管.管理者通常会被解雇,即使侥幸留住,也会丧失很大的权力。因此为了避免被其他公司接管,管理当局就必须采取那些可以提高股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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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

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

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4)投标人为招标人做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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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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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风险提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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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必须是在工伤保险的参保区域才能进行工伤认定,这样才具有法律依据,之后工伤的员工可以申请补偿,如果单位拒不补偿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去参保区域申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因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存在差别,法律未做特别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或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因此,要认定夫妻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确定借款的性质及用途。本纠纷中,老刘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未对夫妻间借贷行为进行处理。借贷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签有借条,借条对借贷事实及还款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借条内容,老刘与张女士作为夫妻,张女士仍然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钱并出具借条,说明二人均认可该借款25万为老刘个人所有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借款作为张女士个人用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约返还借款及利息。综上,老刘可以依据借条要求张女士偿还3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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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何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叫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何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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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因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存在差别,法律未做特别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或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因此,要认定夫妻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确定借款的性质及用途。本纠纷中,老刘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未对夫妻间借贷行为进行处理。借贷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签有借条,借条对借贷事实及还款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借条内容,老刘与张女士作为夫妻,张女士仍然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钱并出具借条,说明二人均认可该借款25万为老刘个人所有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借款作为张女士个人用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约返还借款及利息。综上,老刘可以依据借条要求张女士偿还3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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