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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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效力是怎样规定的问题带来帮助。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效力规定如下: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不就裁定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裁定内容生效。例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认定该商标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二、商标侵权的界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界定商标侵权的标准是: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有哪些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国家商标注册管理;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商标纠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3、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效力是怎样规定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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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Χ;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⑤申斥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要的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具体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要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提交材料时核对;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调)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属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可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属事业单位的可到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其它性质的可到其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受理争议主体 在受理争议的主体方面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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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上诉
[律师回复] 对商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上诉
对商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首先,指定管辖是上级依职权指定其下级对某一案件实行审理,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裁判。对指定管辖,下级应当服从,但是,当事人对的指定管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本案的指定管辖是原告申请回避后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过权利。
其次,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是程序公正的外在体现。有人认为,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在指定时已经考虑了公正审判的因素,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意义,只是无谓的延长了诉讼期间。笔者认为,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才能够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进而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另外,上级依受理案件的申请指定的过程中,可能因为没有听取被告的意见,所做的指定裁定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再给上级一个纠正的机会,避免让被告产生合理性怀疑。另外,我国民诉法对指定管辖的案件,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究竟是向接受指定的提还是向作出指定的提呢?接受异议后,程序上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向接受指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可提出上诉;如果异议成立,接受指定的则不能改变上级作出的指定管辖,而应报请上级裁定是否变更指定管辖。
我们公司的商标要拿去做评审了,需要写一份商标评审申请书,商标评审申请书格式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在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商标评审申请书(正文)类书式与旧书式相比最重要的修订之处,在于明确要求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书正文中,明确填写其提出评审请求的法律依据。对于在商标评审实践中未填写法律依据或适用程序性条款错误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形式审查阶段应当要求其进行补正。该处修订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目前,商标评审案件目录类书式一共有4种,分别是申请材料目录、答辩材料目录、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材料目录以及证据目录。关于申请材料目录,由于其是针对全部申请材料适用的目录,因此较之于证据目录更类似于一级目录。对于一份完备的商标评审新申请而言,申请材料目录也是其中必须提交的书式之一。然而在目前的商标评审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漏交申请材料目录或是将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书(首页)装订顺序颠倒的问题。由于前者会直接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补正通知,后者会直接导致新申请无法立案,继而导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原审程序无法因复审程序终止,因此需要引起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的特别注意。关于证据材料目录,由于其属于使用频率较高的目录,因此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引发的问题也较多。在此笔者仅列举3个最具代表性的问题:第
一,在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因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及商业秘密而导致证据材料正、副本不一致的情况下,证据目录的正、副本也应当是一致的。即申请人不能仅在正本的证据目录中备注哪些证据属于商业秘密,其同样应当在副本的证据目录中对未提供给对方当事人的哪些证据属于商业秘密进行披露。此外,在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正、副本的情况下,申请人或代理机构还应当在申请书(首页)或补充材料的第一页明确标注“正、副本是否一致”字样。第
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如果书证的原件并非A4纸张大小的,应复印或打印在A4纸上提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物证,如果物证为立体形状或尺寸较大、不能平面放置在A4纸张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可以提交能够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在证据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原件备查”。第
三,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书式,最主要的修订之处在于供勾选的案件类型的变化。关于该书式的适用,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第
一,代理机构在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时应当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委托书格式,而非商标局公布的委托书格式。第
二,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国外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提交委托书复印件,但需要加盖代理机构章戳。第
三,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共同申请人,那么代理机构可以仅以代表人作为委托人提交委托书,也可以将各共同申请人全部作为委托人提交委托书。第
四,如果申请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申请变更商标代理关系的,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与原代理机构解除代理关系的书面声明,以及与新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同时,变更商标代理关系的申请应当以补充材料的形式单独提交。
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书式,修订之处在于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变化,即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关于该书式的适用,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第
一,申请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第
二,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该书面授权体现在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时应为特别授权,即“撤回商标评审申”。第
三,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当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一并提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书。第
四,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时尚未收到商标评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商标评审申请编号”不须填写。第
五,申请人如果是在商标评审案件受理之前申请撤案的,不会发生评审费用;当事人如果是在商标评审案件受理之后申请撤案的,则会发生评审费用。第
六,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材料与申请变更商标代理关系材料一样,应以补充材料的形式单独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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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商标局商评委员会哪一个可以决定?
无效宣告一般是由商评委会来进行决定;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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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评定复查是否需要单位去审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提交以下材料: 1、《复查申请书》一份(原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方,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初评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表》一份(复印件); 5、诊疗病历复印件一份; 6、提出复查申请时的日期已超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落款日期15日的,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原件一份; 7、用人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须另提供: (1)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2、地址: 3、办理劳动能力复查办公室电话: 4、提出复查时,工伤职工无须到场,到医院检查时,工伤职工必须到场。 5、受理日起60日之内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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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中止审理裁定书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中止审理裁定书范本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诉〔〕××号书,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案不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现不予裁定中止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刑事中止审理情形: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到人民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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