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违约
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违约。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有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数额限制
约定违约金理应有数额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理应有数额限制。
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并不会导致违约金条款无效,但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在劳动合同中,允许就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服务期事项和禁业限制事项约定违约金。
2.但上述原因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是否采用违约金这一补救办法,必须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约定,否则,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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