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被告不到庭应该如何样办?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可见,所谓的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或者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行政诉讼政府部门需要如何去诉讼
一是行政机关要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被告的,则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驳回。
行政诉讼中适格的被告包括以下机关或组织: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如果是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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