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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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

一、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进行债务清偿债务期限未到但是进行清偿,明知没有债务进行清偿,造成权力丧失的非债清偿。不当得利人不知道其所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所得利益不存在的可以不返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二、债权债务的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转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债务转让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让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的构成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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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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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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