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多长时间失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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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多长时间失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多长时间失效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多长时间失效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失效时间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担保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是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

借款担保人要承担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时候替债务人还款的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类型不同,承担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如果是一般担保的,则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拒接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不需要主合同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后,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视为一般保证。

1、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只有在债务人经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并且经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执行之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也就是说担保人承担责任必须是以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穷尽了所有的司法救济手段仍无法得到救济为前提。

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就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也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多长时间失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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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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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笔者认为,要支持第
(5)项赔偿,如果缔约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这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具体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该项间接损失难以确定,且实践中分歧较大。该条第一款规定;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即“双方都有过错的;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上述赔偿范围中争议最大的是第(5)项,给对方造成损失,其责任承担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该项损失未超出缔约过失人的预见范围,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理论界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3)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损害赔偿仅仅是单方过错下的责任承担,这一点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4]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运费、保险费等,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现分述如下: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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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过失犯罪承不承担责任
《刑法》第15条中有关于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一般认定构成过失犯罪的,要法律中有规定的话,那么才需要负刑事责任。因而,对于过失犯罪,若是法律中并未有规定的话,那通常就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点与故意犯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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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现分述如下: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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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固有利益损失赔偿 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一般地,固有利益损失是由于缔约时一方未尽保护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比如一方约定交易的场所定在不安全的街边等,结果导致交易款被抢劫遭受财产损失的。 不过,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得要确定对方是否尽到保护注意义务。 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包括以下: (1)缔约费用,如约定土地转让合同,买方为订约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按买方要求直接运输货物到签约地所负担的运输费用等; (3)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导致无效等; (4)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等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信赖利益的间接损失包括如下: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2)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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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承担的责任有吗?
过失犯罪承担的责任肯定是有的,而且过失犯罪一般都是会负刑事的责任;但对于法律有规定的一般才会负此责任;但对于过失犯罪在处罚的上面一般都是会按从轻处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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