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的仲裁程序具体是什么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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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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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纠纷的仲裁程序具体是什么流程?问题带来帮助。
劳动纠纷的仲裁程序具体是什么流程?

一、劳动纠纷仲裁程序具体是什么流程?

劳动纠纷仲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组成仲裁庭;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裁决前调解;作出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劳动仲裁的仲裁期限是什么

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什么样的

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劳动纠纷的仲裁程序具体是什么流程?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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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具体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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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已经解散了,但是还欠着公司好几个员工的工资,追要一直不给,现在想走劳动仲裁,所以想了解下劳动仲裁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程序规定程序如下:

一、身份核对与旁听人员登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项进行核对,复印身份证件,并要求签到。
  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不能参加旁听。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
二、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象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三、宣布开庭:
  仲裁庭纪律宣读完毕,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审理的仲裁员)宣布开庭,包括审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员姓名、书记员姓名。
  第
四、当事人身份核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原籍、现住址、现任职务、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第
五、权利义务告知和回避申请:
  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
  第
六、申诉与答辩:
  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
  第
七、调查与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紧跟仲裁庭的调查进程陈述事实;经仲裁庭的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准备足够数量的副本)、按顺序理清相应原件。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有证据线索需要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已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是否准许,需经仲裁庭许可。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形式和内容)、关联性(与争议焦点或对方证明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来源、取证方式或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合法),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申请证人作证申请,申请书包括证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拟证明事实。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应当注意发问方式,不得进行诱导或威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质证完毕,仲裁庭告知当事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当庭不能认定的,仲裁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第
八、仲裁庭辩论:
  质证完毕,仲裁庭可休庭进行合议,确定辩论焦点。恢复庭审后,告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辩论意见。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先发言,然后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言;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就争议焦点相互辩论,但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第
九、仲裁庭调解与裁决:
  辩论完毕,仲裁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案件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庭征询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意愿,如双方任一方明确表示没有调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择日作出裁决或者经合议、经仲裁委员会审批后当庭裁决;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调解时,仲裁庭可采取双方在场调解、单独调解等方式展开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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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程序 分为以下四个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仲裁前准备。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调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 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4.开庭与裁决。 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 最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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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仲裁程序,是指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3)仲裁前的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4)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汉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晶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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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具体申请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申请程序 一、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 (1)至 (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 (5)项要求。 三、申请审查受理 一).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二).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四).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开庭审理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回避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撤诉申请书)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八、裁决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其他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申请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 2、案件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4、调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5、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 相关知识: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劳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申请劳动仲裁,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四、申请劳动仲裁,须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依据。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五、劳动争议立案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负有举出证据的责任。 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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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具体程序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程序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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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今天刚刚递交了劳动仲裁的申请书,我想知道劳动仲裁办案程序具体步骤还有顺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立案:
  
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诉,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
  
(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
  
2、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1)决定不予立案的,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诉人。
  
(2)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同时,在七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
  
(3)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与否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二、审理:
  
1、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2、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并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仲裁庭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
  
(1)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宣布延期裁决,查明事实后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服从。
  
(2)仲裁庭应以调解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审查协议内容,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4)对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结案的案件,报仲裁委员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视为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四、归档:
  
1、对于结案的仲裁案件,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3、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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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有哪些法律流程: 1.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仲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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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具体程序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申请劳动仲裁具体程序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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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有哪些法律流程: 1.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1、提出申请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 2、案件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4、调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5、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 相关知识: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劳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申请劳动仲裁,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四、申请劳动仲裁,须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依据。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五、劳动争议立案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负有举出证据的责任。 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席仲裁员的选择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两种确认方式: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二、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而提请仲裁时的不同利益与立场,往往很难达成共识来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事实上首席仲裁员一般情况下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就很难体现仲裁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点。而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做主指定仲裁案件在实质问题上的决策者和实现仲裁公正的首要决定因素——首席仲裁员,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暗箱操作程度较大。 为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充分体现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必要在仲裁规则中,细化并规定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具体程序。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 首先考虑由当事人直接协商选定,这种方式比较迅速,但也很难做到,原因上文已述; 其次,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员名册中分别选定5至8人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并按先后顺序排名, 然后交仲裁机构秘书处,由其从当事人间接列出的名单中选定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按顺序指定); 最后,若前两种方式都无法尝试的话,可考虑由当事人委托各自选定的仲裁员确定首席仲裁员,由此组成的仲裁庭亲和力也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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