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收集诈骗犯罪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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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怎样收集诈骗犯罪证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怎样收集诈骗犯罪证据

一、怎样收集诈骗犯罪证据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票据诈骗罪怎样量刑

票据诈骗罪的量刑如下:

1、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三、诈骗犯罪怎样认定

符合下列要件的认定构成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金额达到较大的标准,至于较大的标准,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是三千,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有各地的立案标准有所差距,具体根据各地的规定确定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怎样收集诈骗犯罪证据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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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诈骗犯罪证据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如何收集诈骗犯罪证据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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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是什么,搜集。
[律师回复]
一、网络诈骗和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这两个都不是刑法的罪名,经济诈骗犯罪跟网络诈骗,实际上就是诈骗罪,网络诈骗只是说明,诈骗方法是通过网络而已,而普通诈骗是采取其他方式。
二、网络诈骗的特征: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借助计算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诈骗方式上。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征:
1、行骗面广。行骗人一般采取广泛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只要少数人上钩就达目的。受害人上钩后,行骗人便设连环套,层层诈骗。
2、异地行骗。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的特性,行骗人往往选择异地“鱼儿”行骗,受害人上钩后一般不会直接到异地去找行骗人。即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异地的案件周期也较长。这就是行骗人选择异地行骗的缘故。
3、是行骗人不用直接接触受害人,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四是得手后毁掉一切网上证据,消失迅速,难寻踪迹;另辟一套网上虚拟身份和虚假信息“重操旧业”。
4、网络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这些都巧妙地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及专业技术。
5、犯罪工具智能化。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作案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独立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域作案。
不知情集资诈骗帮助犯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如果证据能够证实诈骗过程中不知情者,事后也未获取任何报酬,不构成共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情况下不知情分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只会在总及子公司存在,分公司应为负责人。总公司人员犯罪,如果分公司不知情,且没有参与实施总公司的犯罪行为,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无责的,但债务承担,如果总公司资产不足的,是要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无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总公司违法追究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诈骗罪是状态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继续犯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而状态犯是不法行为已经完成,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再次,刑法理论上的事后共犯是指事后帮助行为。即主要是事后的隐匿行为,但以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就不构成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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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诈骗犯罪证据的
诈骗罪证据应该由公安机关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诸如: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察、搜查、实验、鉴定等方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禁止以犯罪的手段或方法获取,或其他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获取。下面就是如何收集诈骗犯罪证据的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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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集团的从犯判定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集团的从犯判定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 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1、 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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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的从犯认定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集团的从犯认定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 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1、 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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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收集诈骗证据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怎样收集诈骗证据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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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诈骗罪是从犯还是主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犯一般包括: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二、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集资诈骗从犯与主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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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从犯怎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主犯是怎么认定的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集资诈骗从犯是怎么认定的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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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现金怎么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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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犯罪诈骗的金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团诈骗犯罪数额在三千以上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是诈骗罪是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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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犯了集资诈骗罪了,以集资的名义给弄到了不少的钱了,大概有几十万左右,对于集资诈骗罚金要多少钱呢?
[律师回复]
1.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
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拓展资料: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人认为颠倒了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因为这二罪都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为妥。
两种表述均成立,因为本罪的预备和着手须以诈骗方法开始而且这种诈骗方法的实施贯穿于本罪实施过程始终,诈骗和非法集资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实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本罪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将“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或“以非法集资方法进行诈骗”表述为行为手段都是可以的。
参考资料:人民网:金融案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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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现金如何收集证据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诈骗现金如何收集证据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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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报案怎么收集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诈骗罪报案怎么收集证据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报案如何收集证据
诈骗属于刑事犯罪,认定某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不是受害人自己取证,而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
收集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收集证据有以下基本要求:
1、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是必须主动及时;
3、是必须客观全面;
4、是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5、是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是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2、是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是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按无罪处理。
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证据的收集和范围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4)人民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败诉的风险)。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怎样操作的
关于证据能力《规则》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较之于原先私自录音录像,不能成为证据的司法解释,应当说是一个进步,也就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该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概念仍然是十分抽象和宽泛的,
一方面,“合法权益”的概念是很广泛的,因为它不完全是法律上类型化的权利,需要由法官根据个案来判断和确定,这也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另一方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构成侵权是不确定的,如果确已构成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的规定和要件来判断,但此处所说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一定构成侵权,例如可能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或者其具有抗辩事由等,但正因为这一概念并不等同于侵权,由此其伸缩性和任意性更大,
例如,实践中出现的聘请私人侦探跟踪、盯梢、拍照,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我们认为,民事证据的排除应当严格限定在如下四种情况:
1、以犯罪的手段或方法获取的;
2、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获取的;
3、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获取的;
4、有提出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行为而未提出的。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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