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医疗可以复议的人有什么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适用强制医疗制度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要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为适用强制医疗制度的行为要件。
2、适用对象。“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制度适用对象方面的要求,具体分解来看,满足该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适用对象须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且依法也无需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二,该对象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第三,行为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发生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后。
3、危险性要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则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的危险性要件。具体可通过如下表征进行认定:其一,该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采取的方式与手段、侵害的对象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或程度等情况;其二,该精神病人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疾患之性质与状况、过往危害社会行为纪录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三、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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