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50周岁的女工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超出50周岁的女工受伤,如果该女工不是领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且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的,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领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超过60岁的人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
不能。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
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劳动者在未满60岁之前就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与同事发生口角受伤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与同事发生口角,导致受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其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因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同事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口角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与工作无关的原因和同事发生口角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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