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何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银行、商场、游乐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场所的经营者作为管理方,应当消除场所内的危险因素,没有及时消除又没进行注意提醒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教唆他人侵权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等于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连带责任人不见得是最终赔偿人。可见,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比教唆、帮助其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重得多。当然,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何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