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机关管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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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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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什么机关管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什么机关管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怎样处理

一、什么机关管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怎样处理

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处或者人民法院管理买卖婚姻。当事人因买卖婚姻受到伤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侵害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情节恶劣,可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非法同居财产怎么处理怎样解除婚姻关系

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方法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4、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5、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种协议未违反法律,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居毕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建议同居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什么机关管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怎样处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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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机关管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如何处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机关管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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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什么机关管买卖婚姻怎么处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买卖婚姻什么机关管买卖婚姻怎么处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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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异同
[律师回复]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事实强行包办。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包办婚姻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什么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异同
[律师回复]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事实强行包办。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包办婚姻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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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婚姻为买卖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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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房子归自己单独所以后卖房时房管局会查卖房者的婚姻状况吗
[律师回复] 离婚后又复婚容易,可是财产的分割却不尽相同,在离婚时房子归女方,那么复婚后房子则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房产即已经归属于女方了。再次结婚,婚前财产除非二人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否则永远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都属于各自个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常见的包括婚前存款、房产和嫁妆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可以看到判定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时,关键因素在于财产获得的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当夫妻双方离婚里,房子所有权被划分给女方,此时女方重回单身的时候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所以离婚房子归女方再复婚房子还是女方的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制度
[律师回复] 公告中还提出,凡在哈尔滨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要按规定进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对于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预(销)售审批、不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同时,对于所建项目的开发企业省建设厅将不予进行企业资质年检。权力下放存逃税等漏洞公告中的内容显然与住房局自称对商品房预(销)售没有监管职能是自相矛盾的。为了更进一步了解住房局究竟对商品房预售有无监管职责,1月21日,《法制日报》记者再次来到市住房局信息中心。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住房局只对商品房预售、买卖行为进行监管,开发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订立、开具发票、税费缴纳等问题都不属于住房局的管理范围。一位女工作人员详细向记者描述了“联机备案”:在一个商品楼盘获得预售许可之后,住房局信息中心会为其量身定制一个配套的网络联机平台,开发公司在每预(销)售一处房源,并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之后,会将合同上传到联机备案平台,联机备案登记信息随时在网络上查询,这也是住房局监管开发企业诚信经营的手段之一。2021年起,为了方便开发企业,住房局将部分权利下放,允许开发企业可以自行在联机备案平台上撤销合同,每套房源仅限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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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是不是无效婚姻?
买卖婚姻不是无效婚姻,虽然法律规范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买卖婚姻则通常是在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的情形下缔结,但是由于买卖婚姻并不属于《民法典》之中规定的法定无效婚姻之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故此买卖婚姻不是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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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听说我一个同学的叔叔的婚姻是买卖婚姻,请问买卖婚姻的特点是什么,买卖婚姻受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买卖婚姻的特点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买卖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二、买卖婚姻的特点
  
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二、对于买卖婚姻的处理方法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用人民币来衡量婚姻,也叫买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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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是什么 处理买卖婚姻要注意什么
买卖婚姻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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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请问,倒卖机动车驾驶证分,并向车管所办公人员行贿行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没有牌照会被扣车,需要提供合法手续且才能领车,同时罚款20到200元.没有驾驶证会被罚款200到2000元,并处拘留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婚姻无效案件的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辖。 涉及的财产不多,如完全没有协议离婚的可能,那么诉讼离婚是唯一的选择,一般按件收取律师代理费的话,离婚案件需要6-8千元。分居时间七个月,如诉讼对方不同意离婚,可能一审不判离,还需过六个月再提讼。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考试,想请问买卖婚姻的特点是什么,买卖婚姻既将离婚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因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类离婚纠纷,是因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起的。当事人在结婚时缺乏良好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又未建立起稳固的感情,极易引起离婚纠纷。
   包办、买卖婚姻,违背婚姻自由原则,是为婚姻法所禁止的。如果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起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既要支持当事人追求婚姻自由的适当要求,又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以包办、买卖婚姻为由轻率离婚。因此,查明包办买卖婚姻和离婚纠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处理此类离婚纠纷的关键。
  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属包办买卖婚姻,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其他矛盾而引起离婚纠纷,这就说明包办买卖婚姻和目前的离婚纠纷之间没有内在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离婚纠纷时,应根据引起离婚纠纷的真实原因、并结合其他情况妥善处理。
   对老年人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只是因子女干涉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生活不得安宁、迫不得已而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准予离婚。 对因草率结婚或因再婚动机不纯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应教育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如有和好可能,当事人能改正错误,应尽量做和好工作,以不离为宜。如和好无望,应及时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上述几类离婚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只有掌握不同类型的离婚纠纷的特点,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有效地处理离婚纠纷。 当然,引起离婚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种原因的交织。只有从某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才能摸清离婚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以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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