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机关管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怎样处理
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处或者人民法院管理买卖婚姻。当事人因买卖婚姻受到伤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侵害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情节恶劣,可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非法同居财产怎么处理怎样解除婚姻关系
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方法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4、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5、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种协议未违反法律,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居毕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建议同居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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