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拟定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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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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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何拟定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何拟定劳动合同

一、如何拟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遗失如何证明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如何避免劳动合同纠纷

避免劳动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有:

一、依法严格签定劳动合同。

二、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防止钓鱼合同出现。

三、预防劳动合同中出现陷阱条款。

四、坚持书面合同形式,杜绝口头君子协议,重视示范合同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如何拟定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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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合同的合法性,合法是合同的灵魂,如果一份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后果可想而知,律师代书可保证合同条款合法。
其次是合同的条理性。由于是专业人士,无论是合同的布局,还是遣词造句,律师都有自己的一套专业做法,律师代书的合同布局合理、条理清晰、详略得当。

其次是合同的公平性。合同不是拿来看的,合同是要用在经济生活中的,要拿给对方当事人谈判协商签订的,权利义务一边倒的合同文本不是好的文本,律师代书的合同能够体现公平性,更容易被对方当事人接受。
最后是合同的有利性。由于律师既有法律研究的经历,又有法律实践的过程,最有可能在公平的合同条款中嵌入有效保护自己当事人利益的内容,这一点对律师的要求极高,这也是请律师代书合同含金量最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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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虚拟持股,虚拟持股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由于这些方式实质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授予,只是奖金的延期支付,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虚拟持股是合法的。
优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在于:
(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
(3)虚拟股票激励模式 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
缺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是: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因此,虚拟股票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特殊性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
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别在于:
(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2)在虚拟股票的激励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条件下,企业不用支付现金,但个人在行权时则要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股票。
(3)报酬风险不同。只要企业在正常盈利条件下,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之时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持有人才能获得股 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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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持股是合法的。
优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在于:
(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
(3)虚拟股票激励模式 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
缺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是: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因此,虚拟股票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特殊性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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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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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微信买的链接虚拟里面买了虚拟商品
[律师回复] 网络虚拟财产在中国大陆地区还隶属新生事物,对其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较为落后,民事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无确切立法。但是在理论上来说虚拟财产是能够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无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虚拟财产已经具有商品的通常属性,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合情合法的。如果发生虚拟财产纷争的话,虽说在司法上的解释是隶属难定性的,但是能够从《民法通则》限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应予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这个共鸣“其他合法财产”上的意义或者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做法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限定追究刑事职责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恫吓”及第6条的限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受民事职责。”里面已经包含了关于针对互联网犯罪(无否定网络财产方面)的刑事职责。上述的条款虽说不是主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正式的法律,但是能够为裁判做一些侧方的、可供参考的依据。但是,此类案件在当事人举证,财产价值估算及证据确认方面很难。所以说,只有期待未来中国对此进行法律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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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原本并不成立共同犯罪:法律拟制是指法律中用“视为”二字,将甲事实看做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
2、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基本意义,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勾结,刑法第247条前段规定了罪与暴力取证罪,将某种规定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则意味着一般主体参与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根据总则规定原本构成共同犯罪:在于明确该规定是否修正或补充了相关规定或基本规定,是否导致将不同的行为等同视之。换言之,除了要求该行为致人死亡外,还要求行为入主观上具有的故意(本书不赞成此观点),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都必须认定为故意罪;换言之,尽管该行为原本不符合故意罪的成立条件,对或暴力取证行为,以故意罪定罪处罚的条件是,那么,只要是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例如,伙同的;如果说该款只是注意规定;后段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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