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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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如下: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二、整形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医疗过失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因素进行赔偿。赔偿范围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项目有: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还有残疾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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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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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这一部分应当载明患者在接受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治疗之前原有疾病的状况、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损害后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占比重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部分应当提出适宜的、合理的诊疗护理建议,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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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显然,这一规定将医疗事故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患者人身损害”。 新条例在扩大医疗事故范围的同时,还对事故的等级划分规定作了变更。新条例则将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为四级。显然,原来为二级事故的“严重残废”被提升为一级。由于事故等级是衡量赔偿标准和确定赔偿数额最重要的依据。因此,新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实际上提高了事故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标准。 同时,条例规定了6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特殊情形,其中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事件。专家指出,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天然的风险,将所有的患者死亡或者伤残的后果全部归咎于医疗机构有失偏颇。因此,新条例的规定,将减少患者向医疗机构无理取闹的情形,有助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 此外,新条例还废除了原有办法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不合理做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 (四)至 (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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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什么样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包括什么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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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有哪些内容
1、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1)、广义上讲,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2)、狭义上讲,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
本站讨论的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
1)、司法鉴定必须由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2)、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3)、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
3、司法鉴定的原则
1)、合法、、公开;
2)、客观、科学、准确;
3)、文明、公正、高效。
4、司法鉴定的提起
1)、依职权主动提起;
2)、当事人向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决定。
5、司法鉴定的时效
1)、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
2)、司法鉴定必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
6、司法鉴定费的缴付
1)、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
2)、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确定费用缴付人。
7、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8、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9、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10、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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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鉴定会的重要技巧
1)、当事人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
2)、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
3)、针对鉴定人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鉴定人为最重要的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要合法,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严谨、条理清楚。鉴定书除应载明裁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组成员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患者在接受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治疗之前原有疾病的状况、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损害后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占比重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部分应当提出适宜的、合理的诊疗护理建议,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具体过程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相关知识:对专家组的鉴定结论要求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 (四)至 (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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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哪些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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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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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显然,这一规定将医疗事故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患者人身损害”。 新条例在扩大医疗事故范围的同时,还对事故的等级划分规定作了变更。新条例则将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为四级。显然,原来为二级事故的“严重残废”被提升为一级。由于事故等级是衡量赔偿标准和确定赔偿数额最重要的依据。因此,新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实际上提高了事故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标准。 同时,条例规定了6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特殊情形,其中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事件。专家指出,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天然的风险,将所有的患者死亡或者伤残的后果全部归咎于医疗机构有失偏颇。因此,新条例的规定,将减少患者向医疗机构无理取闹的情形,有助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权利。 此外,新条例还废除了原有办法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不合理做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 (四)至 (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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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内容包括哪些?
医疗过错的鉴定内容暴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还有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还有负责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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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表哥家孩子生病住院,但是住院期间发生了事故引起了纠纷,后来打算做司法鉴定 但是说我提供的有些内容是不包括在鉴定内的,怕在写错了 。所以咨询一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内容不包括和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7)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部分应当提出适宜的、合理的诊疗护理建议,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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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责任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鉴定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大小程度不同,赔偿的损失也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1、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错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①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②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③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
④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
3、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突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如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4、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
5、此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过错鉴定的解读
1、如果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无须通过鉴定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上述情形,不经过鉴定不能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此时没有鉴定意见,根据已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要求患者参加鉴定,并向其释明拒绝鉴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3、如果患者本身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实施,而根据其他证据,无法对案件事实,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作出判断时,就可以判决由拒绝配合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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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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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病例讨论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出院病例讨论  1.有条件的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①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②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③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④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独讨论。  
(三)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五)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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