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什么一般时间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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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合同什么一般时间生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担保合同什么一般时间生效

一、担保合同什么一般时间生效

担保合同有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以下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借款合同担保时效是多长时间

合同当事人是否对其进行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担保方式不同来分别计算:

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合同担保时效是多长时间

合同当事人是否对其进行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按担保方式不同来分别计算:

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担保合同什么一般时间生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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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的公司前段时间签了个合同,想要问一下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一般是怎么确定的呢
[律师回复]
一、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担保合同的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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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何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何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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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想要借钱,需要担保,想要咨询一下重大误解担保合同效力一般是怎么确定的呢
[律师回复]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信用社一般是啥担保
[律师回复]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
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中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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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
担保合同生效时间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来确定,在抵押合同中分为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一般来说,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动产抵押合同交付生效;在质押合同中,不动产质押合同自登记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合同生效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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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朋友之前被别人借了钱,已经签了担保合同,问一下债权人变更担保合同效力一般是怎么确定的呢
[律师回复] 本人理解两者并不矛盾。首先,所谓变更主合同,应理解为合同变更时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及了担保人的利益(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伤害),这时担保人才不再承担责任。举例,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把偿还债务的形式改变了,由现金偿还改变为转账偿还或由账户转到账户等,那么,这一改变只要没有造成担保人的利益损害,这种合同的更改,担保人就需要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甲乙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偿还时间,对违约者加重了违约责任等,这一变更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变更后的合同,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再具体一点说,如果原协议规定3个月内要求债务人把钱还清,而当事双方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还款时间变更为5个月,那么,只要原合同规定的3个月偿还时间一过,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反之,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把还款时间提前了,担保人的担保时间仍然是原来的时间,提前还款的约定,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不能理解为,只要甲乙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合同,你就免除了原担保责任,能免的只是变更后的责任,原来的担保责任还是有效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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