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能提前取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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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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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能提前取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能提前取消

一、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能提前取消

签订的租房合同可以提起解除取消,但是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法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否则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果有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租房合同个人签订的是否是无效的

租房合同个人签订的依法成立即有效。有效的租房合同要求当租赁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租赁关系的成立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一般的租房合同的必写以下免责条款: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一般来说租房合同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一般存在以下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租房和二房东签合同是否可以

租房和二房东签合同是可以的。

但是二房东必须要有转租权,即必须要经过房东的同意,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否则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否能提前取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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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房交付订金后反悔,租房定金能退吗这个问题:可以根据租房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约定承担责任并合理维权,但无权扣押房东的房屋钥匙,而且作为产权人,房东也有权利重新更换门锁。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定金是法律上的一个专业术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在房屋买卖中的定金,是指买卖双方为担保房屋交易的履行,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担保资金,并在实际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定金交付后,买受方发生违约,则其交付的定金将不予返还;而如果出卖方发生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已交付的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目的是保障相应债务的履行。
2、订金并不是很严格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买卖双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为表示诚意,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一笔款项。因为订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即便订金交付后,也不发生类似定金罚则的后果。
三、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规定,如果收据上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是可以索回的,租客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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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租房合同后没有正当理由提前退租的行为肯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提前退租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如果之前交了定金,房东可以不退回定金。承租人有正当理由的才能提前退租,比如房子被查封或者房子的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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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段时间租了一套房子,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现在发现一套性价比更高的,请问已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取消吗?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产权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
(二)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承租人权益的。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方法有哪些?

一般来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方法有三种:
1.约定解除
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约情况下解除
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注: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以上就是对你所提问的已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取消吗的答复,望采纳。
我叔叔做生意给失败了,开了一个奶茶店,只不过生意一直都不太好的,无奈下就只好把房屋给做出租了,能够抵消掉小部分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提出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关于租赁权的性质,首先对比以下两个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从上述两个法条可以看出,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但其目的在于用益,最终形式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支配。因此对于租赁权,不能简单的将之认定为债权,它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有物权化的趋势。特别对于房屋租赁,我国法律还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等规则,这都是对租赁权物权化的肯定。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保护承租人依据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不能进一步理解为禁止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变动。即便承租人对执行财产享有的租赁权真实、合法、有效,也不得基于该权利对抗法院对执行财产的处置,但可以向法院主张在处置租赁物时对租赁关系予以披露,或向法院主张保障承租人在法院公开处置租赁物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竞价权,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租赁物发生物权变动,承租人所能主张的也只是租赁物的买受人应当受原租赁关系的约束,但并不能进一步主张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否则便构成对出租人就租赁物所享合法处分权的过分限制。
  在案外人异议中,异议的提出针对的是执行标的,包括执行标的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租赁权也正好涉及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用、使用和收益。
  在本案中,周XXXXX的租赁权产生在前,法院查封的效力产生在后。周XXXXX能否就法院的查封对租赁房屋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异议中的地位又该如何,法律上均未做出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成立在先的租赁权优先得到保护,它不受抵押权的实际影响。究其真正原因,正是其具有物权化的特征,基于前物权优于后物权的原则,故而具有对抗后设权利的效力。同理,如果承租人的租赁权在法院查封之前形成,那么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就应该优先于法院的查封效力。承租人基于物权化的租赁权就可以对抗法院,就房屋(也即执行标的)的占有使用提出实体权利,从而在异议中被认定为案外人,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房屋是在法院查封后才被出租,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即“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如果房屋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看,该租赁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承租人若对法院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就不能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提出实际主张,此时承租人只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法院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倘若法院发出公告,公告明确要求居住在涉案房产内的人员须于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迁出,逾期不迁将强制搬迁。可见,公告意思表示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即涉案房产内的居住人员必须在公告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移交房产,目的是为了清空房屋以便法院后续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异议人正是基于对该强制限期迁出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阻止移交房产的异议请求。
  包括担保法第四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根据这些法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订立抵押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但需要强调的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保护承租人依据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不能进一步理解为禁止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变动,否则便是对所有权的过分限制。物权变动,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发生,也可以基于公法行为(如征收、征用、拍卖、变卖等)发生。即便承租人对于执行财产享有的租赁权真实、合法、有效,也不得基于该权利对抗法院对执行财产的处置,但可以向法院主张在处置租赁物时对租赁关系予以公开披露,或向法院主张保障承租人在法院公开处置租赁物过程中的知情权、优先购买权和参与竞价权。即对于基于租赁权所提的异议,重点在于审查处理承租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即承租人是否有权阻止向受让人移交房产,这要视租赁关系本身是否真实、合法而定;但是无论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合法,均不能阻止法院对于租赁物本身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系对违法执行行为异议制度的规定,所适用的事由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本身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制度目的是纠正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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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看到你问有经历过提前签订的租房合同吗,一看就知道是个善良的人儿。 和你分享些租房合同相关法规:
1.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7. 《合同法》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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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如果合同中有对租房后中途退房有明确规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还相应的租金。”则按合同中有规定执行。 2、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和房东互相协商来解决租房后中途退房退还剩余租金的问题。经双方达成一致,则按约定的执行。如果房东不执意不退还租剩余租金的,可以和房东讲述一下自己的一些情况,让房东理解自己提前退房的原因,或许会退一点。 3、如果已经交了房租,而房东却一直延迟交付房屋的。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上个租客有东西在房屋内放着,或者其它一些原因,一般超过一周后,房东还不腾房屋,租客就可以要求房东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租金。 4、租来的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租房人可以要求退房。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5、与租赁信息描述不符合的房子,如果是在网上租房子,经过层层筛选而定下来的房子,由于工作等一些原因,没有实地看房的。也可以无条件要求房东退房,并退还租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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