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如何划分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的划分标准为: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什么
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如下:
一、处罚法定原则。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对此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四、过罚相当原则。也就是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这要求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听证后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如何划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