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与拆借资金是区别有什么
一是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
二是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后者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
三是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只是一种违背财经制度的违纪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借款与挪用公款有什么区別
借款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为:借款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以上人员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而挪用公款则一般是个人决定的;借款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经过批准),办理一定的手续,而挪用公款是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办理何种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物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挪用公物,如果在实施挪用行为时追求的是公物的价值,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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