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程结算单的印章有异议怎样办?
第
一、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通常情况下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第
二、对结算文件的印证有异议,一般情况下会对该印章进行鉴定,但是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用章比较多,而且管理也可能比较混乱,有不少项目用章并未经过公安部门的备案,对此进行鉴定就可能需要确定样本印章,为此在施工过程中最好多搜集加盖同一枚印章的使用文件,并有印章加盖方的签字,这样对于争议发生后,确定印章的真实性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第
三、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一般是发生争议后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鉴定规范要求进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情况如下:
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
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
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
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3、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
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怎样起算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情况如下:
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
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
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
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3、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
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对工程结算单的印章有异议怎样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