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直接推定构成医疗事故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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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推定构成医疗事故

一、能否直接推定构成医疗事故

在以下法定情况下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医疗费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首先,患者可向医院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由该部门移交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其次,患者也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第三,医患双方也可共同书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该过程主要包括: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材料、组织专家鉴定组、召开鉴定会、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其中,医患双方最关心的就是专家鉴定组的组成问题。据北京医学会的有关部门介绍,该组织是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从专家库中确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及人数,然后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指定专家或律师进行鉴定或旁听。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能否直接推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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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直接认定医疗事故责任吗
可以。
在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有些事故是一级甲等〔患者死亡〕的事故,但是,鉴定结论中只认定医院方面承担轻微责任。对此,有些法官、律师愤愤不平,认为患者都死了,医院方面还是轻微责任根本说不过去,医学会的这个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所以就出现了判决书改变医学会对医院方面事故责任大小程度认定的结论,自由裁量医院方面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
持这种裁判理由的法官认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问题,这仅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实质是对医疗事故原因力大小的客观描述。
首先,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就已经确定了医方具有医疗过失的过错,对此医患双方没有异议,但对医院方面过错责任大小程度的认定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有些患者的疾病非常严重,在入院治疗之前生命就已经危在旦夕,或者有些病情已经出现了不可逆转的情况,对这种患者即使医疗方法得当,没有过失,也难以挽回其生命,根本不可能康复。如果把医师对这种患者治疗上存在的轻微医疗过失归咎为事故致死,判定医院方面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显然是不当的。因此,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严重疾病或特异体质所致,还是医疗过失所致,是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责任大小的关键,而这个结论的作出,需要很高的专业技术要求,因此也只能依赖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
其次,医疗事故处理,必须进行原因力分析,只有原因力分析才是确定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在医疗事故案件处理上,进行原因力分析,就是贯彻“事故参与度” 的原则,它的目的是直接确定事故与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而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程度的大小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果关系紧密,则医方过错显然就大,相反则小。所以对待医疗事故纠纷,只通过原因力分析(具体表现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中对医方承担责任程度的明确),就可得出过错大小的结论,根本无需另行探究主观过错。医学会鉴定的全部内容,就是认定事故性质,分析过错责任大小,从而得出鉴定结论。假如审判人员撇开医学会“医院方面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把医院方面的轻微责任判为主要责任明显不当,这种判决结果是对医疗法学理论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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