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怎么算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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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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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款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怎么算诉讼时效。
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怎么算诉讼时效

一、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怎么算诉讼时效

工程款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款拖欠不给怎么办

如果没有正当合法事由就拖欠工程款的话,这种做法无疑会造成链式反应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当发生实际施工人在投入了相当大的劳力、物力后还要受“夹板气”的情况时,不仅会损害工程参与主体的相关利益,还会对整个建工行业的风气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杜绝工程违约、确保工程诚信,是每个工程主体自觉应承担的责任。当发生工程款拖欠纠纷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委托律师律师函等方式开展沟通,如果协商无果或无法协商的话,有权及时诉诸法律,由法院判断诉讼请求合法性与合理性。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败诉方不自动履行的话,胜诉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在建设工程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而其中一些是因为当事人并未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做出约定。一旦遇到问题,就想要去法院起诉。那么,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怎么算诉讼时效?上文已经进行了介绍。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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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失效后怎么转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后,应转入诉讼程序。如何转诉讼程序,法条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讨。
支付令失效后如何转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法条的本意是简化诉讼环节的手续。尽管为自动转入普通诉讼程序,但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各环节操作规定各不相同,故仍需立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案号,但可以在裁定文书中说明自动转程序的过程即可。
诉讼费是否需要补缴
因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诉讼案件收费的三分之
一,如果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是否应就剩余诉讼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齐,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后与其他常规的诉讼案件无异,应将诉讼费用予以补齐。
立案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补交状
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
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申请人在申请时仅对债务人申请支付令,转普通程序后,债权人可就债权一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是便于当事人方便到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而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转普通程序后仍可允许申请人变更请求,追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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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后,应转入诉讼程序。如何转诉讼程序,法条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法条的本意是简化诉讼环节的手续。尽管为自动转入普通诉讼程序,但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各环节操作规定各不相同,故仍需立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案号,但可以在裁定文书中说明自动转程序的过程即可。 诉讼费是否需要补缴 因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诉讼案件收费的三分之 一,如果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是否应就剩余诉讼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齐,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后与其他常规的诉讼案件无异,应将诉讼费用予以补齐。 立案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补交状 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 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申请人在申请时仅对债务人申请支付令,转普通程序后,债权人可就债权一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是便于当事人方便到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而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转普通程序后仍可允许申请人变更请求,追加当事人。 鉴于法条对上述事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故需要完善相关环节的规定,才能真正更快速、便捷的实现无争议债权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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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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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
[律师回复] 对于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工程款因数额巨大,一般均为分期支付,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由于各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同,则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何为起算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言,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但当事人约定由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的,则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分为不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深圳地方司法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工程质量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修款应返还日之次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以进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属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是一笔债权,应适用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意见,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建设工程均要求施工单位保留部分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或更长的时间归还。那么,保修金和之前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同一债务呢?如果属于同一债务,则施工企业因承建建设工程的所有款项的诉讼时效为保修金支付期限届满两年内;如保修金和其他部分的工程款不属于同一债务,则其他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需要分别起算。
业内人士认为,工程款和保修金不属于同一债务,因为保修金的性质实际是施工企业为保证自己履行保修义务,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只是因为建设单位仍欠付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扣留而已,但性质已由建设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而转为施工企业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另外,上引的《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也将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分别做了规定,因此,施工企业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应以保修金前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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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工程款因数额巨大,一般均为分期支付,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由于各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同,则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何为起算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言,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但当事人约定由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的,则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分为不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深圳地方司法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工程质量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修款应返还日之次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以进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属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是一笔债权,应适用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意见,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建设工程均要求施工单位保留部分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或更长的时间归还。那么,保修金和之前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同一债务呢?如果属于同一债务,则施工企业因承建建设工程的所有款项的诉讼时效为保修金支付期限届满两年内;如保修金和其他部分的工程款不属于同一债务,则其他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需要分别起算。
业内人士认为,工程款和保修金不属于同一债务,因为保修金的性质实际是施工企业为保证自己履行保修义务,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只是因为建设单位仍欠付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扣留而已,但性质已由建设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而转为施工企业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另外,上引的《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也将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分别做了规定,因此,施工企业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应以保修金前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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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
[律师回复] 对于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工程款因数额巨大,一般均为分期支付,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由于各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同,则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何为起算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言,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但当事人约定由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的,则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分为不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深圳地方司法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工程质量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修款应返还日之次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以进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属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是一笔债权,应适用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意见,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建设工程均要求施工单位保留部分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或更长的时间归还。那么,保修金和之前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同一债务呢?如果属于同一债务,则施工企业因承建建设工程的所有款项的诉讼时效为保修金支付期限届满两年内;如保修金和其他部分的工程款不属于同一债务,则其他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需要分别起算。
业内人士认为,工程款和保修金不属于同一债务,因为保修金的性质实际是施工企业为保证自己履行保修义务,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只是因为建设单位仍欠付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扣留而已,但性质已由建设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而转为施工企业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另外,上引的《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也将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问题分别做了规定,因此,施工企业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应以保修金前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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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失效了,怎样才能转为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后,应转入诉讼程序。如何转诉讼程序,法条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讨。 支付令失效后如何转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法条的本意是简化诉讼环节的手续。尽管为自动转入普通诉讼程序,但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各环节操作规定各不相同,故仍需立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案号,但可以在裁定文书中说明自动转程序的过程即可。 诉讼费是否需要补缴 因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诉讼案件收费的三分之 一,如果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是否应就剩余诉讼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齐,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后与其他常规的诉讼案件无异,应将诉讼费用予以补齐。 立案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补交状 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 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申请人在申请时仅对债务人申请支付令,转普通程序后,债权人可就债权一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是便于当事人方便到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而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转普通程序后仍可允许申请人变更请求,追加当事人。 鉴于法条对上述事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故需要完善相关环节的规定,才能真正更快速、便捷的实现无争议债权的司法保障。
支付令失效后如何进行法律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后,应转入诉讼程序。如何转诉讼程序,法条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法条的本意是简化诉讼环节的手续。尽管为自动转入普通诉讼程序,但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各环节操作规定各不相同,故仍需立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案号,但可以在裁定文书中说明自动转程序的过程即可。 诉讼费是否需要补缴 因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诉讼案件收费的三分之 一,如果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是否应就剩余诉讼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齐,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后与其他常规的诉讼案件无异,应将诉讼费用予以补齐。 立案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补交状 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 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申请人在申请时仅对债务人申请支付令,转普通程序后,债权人可就债权一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是便于当事人方便到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而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转普通程序后仍可允许申请人变更请求,追加当事人。 鉴于法条对上述事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故需要完善相关环节的规定,才能真正更快速、便捷的实现无争议债权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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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未支付是否违约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定金未支付是否违约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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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支付令转交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后,应转入诉讼程序。如何转诉讼程序,法条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讨。 支付令失效后如何转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法条的本意是简化诉讼环节的手续。尽管为自动转入普通诉讼程序,但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各环节操作规定各不相同,故仍需立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案号,但可以在裁定文书中说明自动转程序的过程即可。 诉讼费是否需要补缴 因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诉讼案件收费的三分之 一,如果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是否应就剩余诉讼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齐,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后与其他常规的诉讼案件无异,应将诉讼费用予以补齐。 立案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补交状 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 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申请人在申请时仅对债务人申请支付令,转普通程序后,债权人可就债权一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是便于当事人方便到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而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转普通程序后仍可允许申请人变更请求,追加当事人。 鉴于法条对上述事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故需要完善相关环节的规定,才能真正更快速、便捷的实现无争议债权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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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失效怎么转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后,应转入诉讼程序。如何转诉讼程序,法条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法条的本意是简化诉讼环节的手续。尽管为自动转入普通诉讼程序,但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各环节操作规定各不相同,故仍需立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案号,但可以在裁定文书中说明自动转程序的过程即可。 诉讼费是否需要补缴 因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诉讼案件收费的三分之 一,如果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是否应就剩余诉讼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齐,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后与其他常规的诉讼案件无异,应将诉讼费用予以补齐。 立案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补交状 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 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申请人在申请时仅对债务人申请支付令,转普通程序后,债权人可就债权一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是便于当事人方便到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而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转普通程序后仍可允许申请人变更请求,追加当事人。 鉴于法条对上述事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故需要完善相关环节的规定,才能真正更快速、便捷的实现无争议债权的司法保障。
支付令失效了可以起诉吗,可以转为诉讼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后,应转入诉讼程序。如何转诉讼程序,法条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法条的本意是简化诉讼环节的手续。尽管为自动转入普通诉讼程序,但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各环节操作规定各不相同,故仍需立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案号,但可以在裁定文书中说明自动转程序的过程即可。 诉讼费是否需要补缴 因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诉讼案件收费的三分之 一,如果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是否应就剩余诉讼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齐,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后与其他常规的诉讼案件无异,应将诉讼费用予以补齐。 立案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补交状 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 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申请人在申请时仅对债务人申请支付令,转普通程序后,债权人可就债权一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是便于当事人方便到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而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转普通程序后仍可允许申请人变更请求,追加当事人。 鉴于法条对上述事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故需要完善相关环节的规定,才能真正更快速、便捷的实现无争议债权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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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未支付是否违约
不属于违约。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准,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定金合同但没有履行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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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谁支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谁支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谁支付
如果诉讼成功,合同无效诉讼费由对方支付。在诉讼之前由自己先垫付。
按照你方支出的费用分析:
1、律师费:无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一般是谁聘请谁承担;
2、诉讼费:败诉方承担;
3、鉴定、公证、公告等与案件相关的费用:谁申请谁承担;
4、其他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要求对方承担,不能依据合同法。
就以上来看,你只能主张诉讼费、其他损失,且有无法律依据是由法官来考虑的,法官把责任转嫁给你们是没有道理的。
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合同无效诉讼费由哪个支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谁支付
如果诉讼成功,合同无效诉讼费由对方支付。在诉讼之前由自己先垫付。
按照你方支出的费用分析:
1、律师费:无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一般是谁聘请谁承担;
2、诉讼费:败诉方承担;
3、鉴定、公证、公告等与案件相关的费用:谁申请谁承担;
4、其他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要求对方承担,不能依据合同法。
就以上来看,你只能主张诉讼费、其他损失,且有无法律依据是由法官来考虑的,法官把责任转嫁给你们是没有道理的。
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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