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未支付是否违约
不属于违约。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准,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定金合同但没有履行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此,属于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也不可强制履行定金合同,要求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定金未支付是否违约
若未支付定金,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这是由于定金属于实践性合同范畴,仅在实际交付时方能确立定金合同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合同各方自由协商确定;
然而,其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超出该范围,则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其效力亦无法发挥。
实践中,当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大于或小于约定数额时,应视为对原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购房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赔付。定金自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生效,一般设定为标的数额的20%,按照定金罚则处理;违约金以违约为生效要件,以实际损失为基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处理;双方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这并不构成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应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加以约定。在定金协定中,当事人必须明确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定金合同便正式生效。在此情况下,定金的生效与否是以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唯一评判标准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定金合同,但若未实际履行,那么该定金合同将不会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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