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样算后续治疗费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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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一次性赔偿;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交通事故怎样算后续治疗费。
交通事故怎样算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怎样算后续治疗费

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是指受害人的损伤经治疗后遗留的功能障碍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需费用。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一次性赔偿;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赔偿标准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因为交通事故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二次手术的费用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什么时间内发生的医疗费需要进行索赔

一是从到医院挂号开始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一切相关联的合理支出(起诉时,我们需要先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然后确定开庭时间,在开庭时,需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二是有的受害人在医院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出院了,但出院之后还需要继续进行康复治疗,花费后续治疗费,对于这笔费用我们可以另外单独起诉,如果有相应的诊断、医嘱或者鉴定意见明确说明我们出院以后后续还要花多少钱,我们也可以在一开始起诉时,一并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费用(损失)。也就是说,在医疗费方面,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受害人可以就已经实实在在花出去的钱进行索赔;对于还没有实际支出,但将来可能花费的钱,如果我们有相关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能够明确将来还需要花多少钱,我们可以在这次起诉中要求被告一并先赔偿给我们,而如果没有确定将来还需要花费多少钱,我们也可以选择,在将来实际支出后,再另外就后续花的支出起诉索赔。

三是对于自费药物,一定要让医生在病例中说明自费药物使用的必要性,以免后期在主张赔偿时,对方就此进行抗辩。

对于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主要以凭票主张为主。发票必须是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发票(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大伤还是小伤,如果涉及索赔,都要去正规大医院治疗,不要去私人诊所或社区医院)。发票等票据的姓名必须是受害人本人。如果本人有在医院以外的药店购买药品和器具的,一定要在医嘱或病例上写明外购药品的必要性,而且一定要有正规发票,有的器具还需要有相关资质证明。

总之,医疗费的赔偿主要是针对为救治交通伤者花费的一切费用,对于花费的每笔费用都要有医院医生的医嘱作为证明,因此,对于医生提出的需要花费的各项费用都要记录在案,只要是救治伤者必需要花的,就都可以索赔。

交通事故给人身造成了损害的,除了当时要积极进行救治外,有些情况下伤情严重,可能还会涉及到后续治疗的问题。那么,交通事故怎样算后续治疗费?上文已经就该问题做了相信解答。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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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 (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
3、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4、继续治疗费的计算。《条例》在第 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条例》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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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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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4、继续治疗费的计算。《条例》在第 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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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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