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怎么算:后续治疗费是指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伤治疗后而遗留的功能障碍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支付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对治疗后留有后遗症或者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的受害人来说是必须的,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在实践中,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有三种:
1、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一次性赔偿,以后无论再发生多少医疗费,责任方再不负责;
2、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块费用法院判决时比较慎重,必须有医疗机构的明确证明,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二、交通事故同责车损怎么赔偿
1、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为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身承担50%。
2、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身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3、双方损失各在2000元以内由交强险互碰自赔,双方各自拿着事故责任向承保公司提出自己车辆损失索赔,如双方损失各自或单车超两千以外,两千以内损失互碰自赔,超两千以外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摊派(主责承担70%,次责30%,同责50%),超出部分走商业险赔付。交强险限额达到本次事故按最高限额赔付,本次事故中保险责任终止。交强险不累计,在承保责任期限内,每次涉及第三者的事故均可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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