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经常遭遇到家庭暴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要求离婚。那么应该提交以下证据:
派出所出警记录、法医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和交费单据以及学校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据的出具单位都属于一些公权力机构或者事业单位,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其证据一般可以被采信。
2、除此之外,遭受家暴的一方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要因夫妻一方的家暴行为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就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遭受家暴的一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应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也就是说,虽然一方遭受了家暴,但如果遭受家暴的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则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当事人也需要提供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相应证据。
二、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其实,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3、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4、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夫妻一方有家暴,如果想要离婚,也不是只有通过诉讼方式。夫妻双方要是能够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也是可以协议离婚的。当然,多数情况下因家暴里面往往都是采取的诉讼方式。其中,对于起诉的一方而言就需要进行举证。那么因家暴而起诉离婚的应如何举证?相信在通过上文的讲解之后,大家应该已经清楚。如果你在家暴离婚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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