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主犯逃跑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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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巨大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是依旧不知道集资诈骗主犯逃跑怎么判刑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集资诈骗主犯逃跑怎么判刑

一、集资诈骗主犯逃跑怎么判刑

集资诈骗罪一般的判刑标准:

1、犯集资诈骗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存在犯罪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判七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罪应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予以判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集资罪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4、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三、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集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使用诈骗方法。传统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就集资诈骗罪而言,具体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在实践中,行为人采用的诈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行为人以“共同投资”名义欺骗他人,有的行为人采用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诱惑他人。

(2)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就是关于集资诈骗主犯逃跑怎么判刑的相关介绍。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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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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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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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后逃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一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携带集资款逃跑也是认定犯罪分子有非法目的重要条件,因此,它能够构成犯罪,关于罪名成立和量刑的问题则需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分析,有疑惑可以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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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未遂逃跑的罪犯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未遂逃跑 1、《华民共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或者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主犯三共同实施犯罪组较固定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于第三款规定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揭发犯罪行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案件等立功表现轻或者减轻处罚;重立功表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自首重立功表现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判处期徒刑缓期两执行《华民共刑》第二百二十四条列情形非占目签订、履行合同程骗取事财物数额较处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或者其严重情节处三十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或者其特别严重情节处十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名义签订合同;(二)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额合同或者部履行合同诱骗事继续签订履行合同;(四)收受事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五)其骗取事财物 3、根据《高民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九九六十二月二十四高民院审判委员第853议讨论通)依惩治诈骗犯罪根据《华民共刑》(简称《刑》)《全民代表务委员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决定》(简称《决定》)关规定现审理诈骗案件几具体问题解释:、根据《刑》第百五十条第百五十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构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属于数额较;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属于数额巨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诈骗数额特别巨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重要内容唯情节诈骗数额10万元具列情形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首要或者共同诈骗犯罪情节严重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 (3)诈骗、其组织或者急需产资料严重影响产或者造其严重损失;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严重; (5)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财物返; (6)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违犯罪; (7)曾诈骗受刑事处罚; (8)导致害死亡、精神失或者其严重; (9)具其严重情节单位直接负责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诈骗所归单位所数额5万至10万元应依照《刑》第百五十条规定追究述员刑事责任;数额20万至30万元依照《刑》第百五十二条规定追究述员刑事责任共同诈骗犯罪应行参与共同诈骗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共同犯罪位、作用非所数额等情节依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由于行意志外原未获取财物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并依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民院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治安状况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幅度内别确定本区执行诈骗数额较、数额巨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关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数额确定适用《刑》第百五十条或者第百五十二条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高民院备案二、根据《刑》第百五十条第百五十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财物数额较构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行实际骗取数额认定合同标数额作量刑情节予考虑行具列情形应认定其行属于非占目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明知没履行合同能力或者效担保采取列欺骗手段与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并造较损失: 1、虚构主体; 2、冒用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效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证明文件;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能兑现票据或者其结算凭证作合同履行担保;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符合担保条件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合同履行担保; 6、使用其欺骗手段使交付款、物(二)合同签订携带事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财产逃跑;(三)挥霍事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财产致使述款物返;(四)使用事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财产进行违犯罪致使述款物返;(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财产拒返;(六)合同签订支付部货款始履行合同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合同规定期限内或者双另行约定付款期限内理由拒支付其余货款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非占目使用诈骗非集资构集资诈骗罪诈骗指行采取虚构集资用途虚假证明文件高报率诱饵骗取集资款手段非集资指、其组织或者未经权机关批准向社公众募集资金行行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行具列情形应认定其行属于非占目使用诈骗非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返;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犯罪致使集资款返; (4)具其欺诈行拒返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返进行集资诈骗数额20万元属于数额巨;进行集资诈骗数额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50万元属于数额巨;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2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非占目诈骗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构贷款诈骗罪《决定》第十条规定其严重情节指:(1)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员行贿数额较;(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致使贷款期偿;(3)隐匿贷款向贷款期限届满拒偿;(4)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拒偿; (5)假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拒偿《决定》第十条规定其特别严重情节指:(1)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员行贿数额巨;(2)携带集资款逃跑;(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进行贷款诈骗数额1万元属于数额较;进行贷款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进行贷款诈骗数额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构票据诈骗罪进行票据诈骗数额5千元属于数额较;进行票据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进行票据诈骗数额1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10万元属于数额较;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30万元属于数额巨;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使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构信用证诈骗罪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10万元属于数额巨;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50万元属于数额巨;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2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构信用卡诈骗罪行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款()、(二)、(三)项规定行诈骗数额5千元属于数额较;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诈骗数额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恶意透支指持卡非占目或者明知力偿透支数额超信用卡准许透支数额较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发卡银行催收通知起3月内仍归行恶意透支5千元属于数额较;恶意透支5万元属于数额巨;恶意透支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持卡银行交纳保证金其恶意透支数额超保证金数额计算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构保险诈骗罪进行保险诈骗数额1万元属于数额较;进行保险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进行保险诈骗数额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5万元属于数额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25万元属于数额巨;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九、于进行诈骗并诈骗财物归前诈骗财物计算诈骗数额应案发前已经归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数额认定量刑行骗数额作重情节予考虑十、行进行诈骗犯罪案发扣押、冻结案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应发给害;权属明确按害骗款物占扣押、冻结案财物及其孳息总额比例发害;能够确定扣押、冻结案财物及其孳息属于已查明害所发未查明害应依缴库十、行诈骗财物已用于归欠款、货款或者其经济明知诈骗财物收取属恶意取应律予追缴;确属善意取则再追缴十二、本解释使用货币数额指民币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应依照案发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折算民币十三、本解释所称包括本数内十四、本解释自公布起效 4、判处缓刑判决确定起计算判处实刑羁押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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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主犯是从犯还是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犯一般包括: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二、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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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逃跑人员怎么判?
集资诈骗逃跑人员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将会对此按照3-7年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如果数额巨大的话,按照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来处罚的。集资诈骗逃跑人员怎么判,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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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主犯怎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主犯是怎么认定的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集资诈骗从犯是怎么认定的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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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逃跑怎么判的
犯了集资诈骗罪外逃的罪犯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予以追诉。请阅读以下与集资诈骗罪逃跑怎么判的问题有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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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主犯和从犯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犯一般包括: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二、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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