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罪认罚后可不可以上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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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了认罪认罚后可不可以上诉?认罪认罚后还可以上诉,但具有一定的风险。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任何限制。因此,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一审裁判后,仍然可以上诉。
签了认罪认罚后可不可以上诉

一、签了认罪认罚后可不可以上诉

认罪认罚后还可以上诉,但具有一定的风险。

1、认罪认罚具结后是可以反悔的,可以判前反悔,当然也可以在裁判后反悔;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任何限制。因此,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一审裁判后,仍然可以上诉。

2、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即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言外之意上诉也就是二审判罚要比一审轻,至多一样,也就是常说的二审判决八字箴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但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也有可能被突破。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提起上诉,有可能会引起检察院的抗诉。如果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这个原则的限制,可以加重上诉人(被告人)的刑罚。

因此,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或者没有新的证据新的情节,被告人需认真考虑是否值得上诉。

二、刑事上诉的途径有哪些

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1)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三、刑事上诉期过了怎么办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理由存在不清楚的,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在法定的期限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0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的期限是5天,这个期限的起算日为接到判决书或者是裁定书的第二天。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提起上诉必须在这个期限内,超出这个期限的,当事人上诉权丧失,法院的判决开始生效。

对于超过上诉期限的,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此需要提醒以下,提出申诉是不能停止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的。申诉,就是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签了认罪认罚后可不可以上诉?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之后,检察院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由此可见,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量刑有一定帮助。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直接向我们的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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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昨天下班的路上被车撞了,这算不算是工伤?有人说是有人说不是,请问,怎样认定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性质是“申请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有的学者认为,该申请时限是“除斥期间”,理由是期间的起算点是“发生之日”,而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另外也没有规定申请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这些都符合除斥期间的特征。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除斥期间是相对于民法的形成权而言,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其权利消灭不仅是程序权利也包括实体权利。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7的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条旨在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另一方面说明了即使超过时间,劳动者并未丧失实体权利。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以上两点,都不符合“除斥期间”的理论要件。
从理论上分析,工伤伤害结果发生日即意味当事人必然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与民法的时效规定并不矛盾。在司法实务上,即便超过申请时限,法院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诉讼仍然会受理,江苏等地方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会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虽然对于工伤职工和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规定该时限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倾向认为是“时效”。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受伤职工和亲属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的现象是存在的,如企业向职工单方面的承诺“会全权负责赔偿”,企业欺骗职工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必要的申报材料,职工在申报时相关材料未能邮寄送达目的地或途中遗失等等。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受伤职工的实体权利若因此彻底丧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悖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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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认定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认定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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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及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遭受伤害,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职工在执行企业负责人(包括班组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
2、集体乘车去会、听报告或者参加指派的各类公益性活动(不包括旅游),所乘坐的车,发生了非本人所应负责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3、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因工棚倒塌,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4、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
5、在本单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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