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从合同上面的日期起算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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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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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是从合同上面的日期起算吗?不是的。依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三年。当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对剩余债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起算。
诉讼时效是从合同上面的日期起算吗

一、诉讼时效是从合同上面的日期起算吗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三年。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履行全部债务,二是履行部分债务。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则债务消灭,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则对剩余债务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13】的规定,当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对剩余债务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其履行的部分因履行行为而消灭,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其未履行的部分,仍属于未约定履行期,诉讼时效根本未起算,自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因此剩余债务仍遵循“随时主张,随时履行”原则,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起算。

二、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有什么不同

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都是法律保护权利人的措施,但前者与后者有所不同:

1、发生的时间不同。

时效中止、中断都发生在时效期间完成前,而时效延长则发生在时效期间完成后。

2、依据的事由不同。

时效中止、中断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而时效延长的事由法律无明文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完成之前,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诉讼时效延长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哪些情形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呢?

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通过一定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可以确定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被义务人所知悉,比如邮寄文件后有回执单、发出通知后有对方签字盖章的回执文书或者在国省级媒体发出公告等,此时即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主张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的,如提供债务担保、向权利人提交还款计划、请求延期履行等行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会在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主动要求履行债务时重新起算。

如果经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不同意履行或仍不履行时,之后权利人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那么,当权利人提交起诉状之时,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如果后来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的,不能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因为受一事不再理的要求,为了保障公民诉讼权利,撤诉或撤回仲裁从法律效力上视为未起诉或未申请仲裁。

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而是选择其他类似方式,比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公安机关就侵权事项提出控告等,由于法律认同权利人以此类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在权利人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获得胜诉的生效判决后,原则上来讲,可以说权利人的利益此时已经被国家公权力认可和保障,但是此时如果义务人超期仍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仍需进一步行使权利,即申请执行。由于诉讼时效的范围包含主张权利的期间和申请执行的期间,因此在主张的权利获得认可后,还需要在特定期间内申请法院执行,一般来讲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

诉讼时效是从合同上面的日期起算吗?答案是否定的,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诉讼时效一般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而开始起算之后,诉讼时效会因为一些原因中断、中止。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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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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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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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时效从受伤之日起算,与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退出队伍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会和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工伤保险待遇分不同时间段享有不同的待遇,其时效因为纠纷发生时间起算时间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十级伤残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在鉴定后结算,按鉴定后结算时发生争议时起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支付,从解除或者终止时发生争议之时起算,《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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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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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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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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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强险保单尚未生效,即可办理退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部分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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