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的对象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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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的对象是谁

一、行政追偿的对象是谁

行政追偿的对象是公务员。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要件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要件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其行为必须为行政行为;必须造成损害后果;且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追偿的对象是谁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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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政追偿的对象是谁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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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谁
[律师回复] 1.通常来讲,监督的对象可以分为抽象和具体两个方面。
2.所谓的抽象监督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做出的一切决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这是一个统领性的监督,如果从源头上颁布的东西就是错的,那么在执行上也一定是错的,所以抽象监督是在最源头的地方来进行审查。
3.在抽象监督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行政部门所颁布的行政法规是有悖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可以责令修改或者是废除法规。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是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主干,所以任何的法律法规都不可以违背宪法和其它法律。也可以说抽象的审查决定了具体的审查。
4.而所谓的具体审查就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和履行工作义务的期间,有没有任何的违背规定的行为,或者是暴力执法,不顾公民权益的行为等等。在检查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以公民的利益为上,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话,是要做出一定行政处罚的。或者是在工作的过程当中没有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更改篡改法律法规来执行的话,在这种情况之下也要受到处罚。
5.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实际上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由于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实际生活当中很有可能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自己而置公民的权利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行政监督的介入,来保证我国行政机关的廉洁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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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政追偿的对象是谁?
执行行政追偿的对象是公务员。行政追偿落实在追偿二字,目的是针对国家进行了错误的执行结果给当事人的权益带来侵害的,事后针对这种错误国家进行一定的补偿,最终的责任追溯至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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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具体都是谁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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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政追偿的对象是谁?
法律规定行政追偿的对象是公务员。国家赔偿完成之后,国家机关是可以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者是全部赔偿费用的。因为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机关支付给受害者的费用,但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导致的,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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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谁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谁,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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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最近我因为对一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打算申请行政复议,请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谁啊?
[律师回复] 你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以上就是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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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说她受到了行政处罚,我从来没有受到过这样的处罚,所以我就很疑惑,行政处罚的对象必然是谁呢?
[律师回复] 你好,行政处罚的对象必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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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谁
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主体包括申请人(通常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对行政行为不满,可向被申请人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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