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原告怎么样发问
行政诉讼中原告发问的,应该从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角度来进行发言。在质证环节,原告需要对被告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对其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二、怎么样中止征收决定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这样中止征收决定: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行政诉讼被告不举证怎么样判
行政诉讼被告不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合法证据作出判决。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证据。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行政诉讼中原告怎么样发问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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