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抵押权的房产能正常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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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设立抵押权的房产能正常继承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设立抵押权的房产能正常继承吗

一、设立抵押权的房产能正常继承

设立抵押权的房产不一定能正常继承。我国法律规定,房产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的剩余价值,属于遗嘱规定的遗产,可以依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房产已经不存在剩余价值的,那么自然该房产也不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抵押权人如何处理抵押的房产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可以继承吗

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可以继承,即使房屋设立了抵押权,依然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所以可以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人要对该房屋进行转让,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对于设立抵押权的房产能正常继承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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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能正常买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想买车的客户一定仔细看完,什么都不重要省钱才是王道强买不买看自己!别那功夫劝你!
1:首先你要查实要买车辆不是上网的盗抢车辆,其他性质的车辆公安一般是不会介入的,除非是租赁的车子,那公安也要介入的,如果你可以拿出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协议和借条等复印件的话,车子原籍地公安来了你可以说人家借你钱抵押给你的,当地公安有点关系的话,这个车原籍地公安是取不走车子的,你也当时当地报案说被诈骗,要你们本地公安立案,这个车就是证据,原籍地公安是取不走车子的,关键自己地方上多少要有点关系,然后要车主拿钱出来自己赎回车子!可以律师那里咨询一下!
2:查封原因就是车主有债务被查封,还有就是银行按揭被抵押的,这个情况只要不被知道车子在哪里就没有事情的,一般跨地区没有关系还不肯来执行呢!
3:最关键的是如何处理被定位的问题,一般你买车不会叫上汽车电路工一起去买车吧,那就自己上网去买一个屏蔽器或干扰器,淘宝上就有的,200左右就可以买到,买了车子一上高速就用上,让卖车的人不知道车子的去向,然后安全到家后再解决如何拆掉这些定位器。现在和大家说一下一般定位器的安装位置:首先把驾驶室门槛饰板拿下来,下面有车子的主线路,看有没有不是原车 线接在那里,如果有顺藤摸瓜,或把后座椅拿下,找到油箱,上面有油泵线,一般定位的话肯定有一条接油泵的线,是为了遥控断油的,一般这条断油线是比较粗的红色线,找到这条线也顺藤摸瓜把主机给揪出来,找到主机把卡取出来,自己去买一个专门定位用的卡装上就可以自己定位了,淘宝上可以买到,如果有两个或三个的,那就是单纯的为了定位的,朋友们可以在以下地方查找一下,立柱保险带下面,中间过道扶手箱下面,档位杆下面,方向盘下面护板内,仪表右杂物箱后面也可能在副气囊后面,后档玻璃挡板下面,后立柱饰板下面,车顶篷里面,前面座椅下面,后备箱里面那就把所有地毯什么拿掉就可以看到的,一般很少装那么容易找的地方。还有车子外面叶子板内衬里面。自己实在找不到,找一个汽车电工那就简单多了。实在找不到上网买一个感应器,买屏蔽器的卖家都有的卖的,那就10个定位都找出来了。
3:最好就是把全车锁都换了,买了几万的车也不差那么一两千小钱了。
4:最好不要挂原车的牌照了,如果你们那里的违章要异地寄的话,那就寄到原车主家里了,那很容易让他们来找车子。能找到一样车型的事故车,就把手续去买来,改了码套上后就可以过户到自己哪里了。这个是最好的后路。关于年检,找车原籍地的黄牛花点钱办个异地委托也是可以年检的,因为不是上网因为不是上网通缉的车子,交警是不管的.
举例::.A身负债务,准备跑路或转移资产或者其他原因。把自己名下一台50的车抵押给典当行B,得到当款25 并签订为期 月的典当协议。赎当期越长,拿到的钱越少。故点当期不长。到期没赎回。这时候,A的债权人 C D A,A败诉后,查封其名下财产,当然包括车。于是A典当给典当行的车被封档。典当行B不想走拍卖,因为拍卖后,典当行B也是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按债务比例拿钱。B能拿回来多少。很难说。搞不好是个零头。于是典当车出现了。
典当车有什么问题 略小于牌。手续是有的。不是伪造。但如果债权人C 知道这个车所在地。理论上可以直接带强制执行。可以给你直接掳走拍卖。届时你也可以作为债权人。分到一点。
有什么法律风险 有些省份,开封档的车,是违规,理论上可以被扣下来。通知。但前提是你运气实在太差。而且是在这些省份开的还是这些省份的债务纠纷车。有些省份是随意的。只要债权人不找到这个车。就放心开下去。因为抵押车的手续是真实有效的。即使被封档。年检,年审都是可以找黄牛在车辆原籍正常办理。保险就买成个人的即可。当然,这些还有在于目前关于抵押车法律法规不变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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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承设置抵押权的房产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如何继承设置抵押权的房产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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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车子抵押到期后,该怎么解除抵押才是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子抵押到期后,该怎么解除抵押才是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房产抵押到期后未还款
银行需按照合同向提讼,经过审理、判决后依法拍卖,拍卖所得除偿还银行贷款外扣除手续费后归业主所有。另外还可以到银行申请贷款延期。

二、房产抵押到期后还清款项
抵押到期贷款还清后,可以联系银行领取注销抵押的资料,包括银行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书、他项权证等材料并可携带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另外,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银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银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之内。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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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设置抵押权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设置抵押权怎么进行:
买房子一定要得到该房产的产权,否则你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在购房时你一定要注意,你想购买的房子是否已经设置抵押权。
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的开发过程中,往往出于融资的需要,以先取得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一般为借款人)不得处置抵押物。因此,在抵押权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前必须经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同意,且保证预售所得款项先用于偿还贷款,买卖双方才能顺利办理产权过户。
因此,在购房前买家核验开发商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须注意该证书上“有关他项权利证明”栏内是否注明有上述抵押情况。如有上述情况,买家应注意核验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已抵押的部分。由于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造成银行不愿放弃其在开发项目上设置的抵押权,导致买家无法顺利取得产权证。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房产抵押权如何实现?抵押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法律上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决定了抵押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应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
抵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依照主合同履行债务是债务人的义务。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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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继承设置抵押权的房产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怎样继承设置抵押权的房产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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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在外地购买抵押车回本地开可以正常上路吗交警会抓吗
[律师回复] 只要证件齐全,就可以开的,如果证件不齐全,没有年审交保险,这样交警看到会扣进行处罚。有可能会没收您的车,因为不是你本人的车子。购买抵押车不犯法,但是抵押车是无法过户的,所以要谨慎购买,最好不要购买。  购买注意事项  
一、了解汽车现况。在买抵押车之前,车主一定要对汽车的现况仔细的观察,多方面的比较价格,学习一些二手车的知识,如果有懂行的朋友,最好是叫上一起挑选。
二、汽车价格定位。很多车主购买抵押车的时候,对价格不进行定位,往往稀里糊涂的就被一些不法抵押车交易商骗了。所以在购买抵押车的时候,一定要提前做好自己的经济规划,买多少钱的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来定夺,千万不能因为面子而买车,那么长期下来会负担不起。确定好自己购买抵押车的定位,在这个价位上选择合适的抵押车。把自己想要的抵押车确定一个价格区间,这样就会选择容易一点,选购抵押车的时候,车辆的手续要齐全,车辆的价格、车型等要进行多次比较,不要在一个抵押车经销商处看到了汽车的价格便宜就下手,说不定下一家,同样车型价格更优惠。
三、带上懂行的师傅。购买抵押车,撇掉车辆的价格不算,剩下的就是车辆的质量问题了。购买抵押车,一定要对汽车的质量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如果不懂汽车,最好是带上懂车的朋友陪同看车,做到自己心里有底。要向原车主了解汽车的保养、汽车的税费、汽车的使用年限等等。
四、手续办理。抵押车是不可以过户的,但是为了保障车主财产的安全,一定要先把所有手续解决完毕再缴纳全部款项。汽车是不是非法组装的,是不是车,是不是盗窃车等等,这些在交易的时候是可以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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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和正式抵押区别是什么?
预抵押和正式抵押区别是法律效力不同。前者主要就是购房者通过房管系统来进行备案,对此所作出的一种预备的登记,而排斥第3人对于该房产行使权利。但是这和正式的抵押是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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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的房产要如何继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原告甘某、邬某是阿甘的父母亲,被告黄某是阿甘的妻子,被告甘某某、小盈是阿甘的子女。阿甘于2008年4月8日病故。阿甘生前与妻子黄某建有楼房一栋,当事人自行估价40万元,登记为阿甘、黄某的共同共有,有柳城房权证字第2000117号房产证为凭。2007年4月11日,阿甘、黄某向
第三人柳城县某信用社贷款二十万元,把楼房抵押给了第三人,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及本院调查笔录为凭。两原告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分割楼房未果,遂诉至。
[判决]
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目的是析产阿甘的遗产,其本质是当事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利。原告在诉讼中先以折价分割方式要求三被告支付楼房80000元,后又变更请求为确认继承楼房(遗产)的份额。尽管这两种诉讼请求的表述方式不同,但最终均涉及抵押物的处分权。原告诉及的楼房尽管是阿甘的遗产,但己于2007年4月11日已抵押给了第三人,也是抵押物。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本案当事人明知诉及的楼房是抵押物,在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时,包括转让、继承析产等,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处分抵押物,但本案第三人没有同意。阿甘生前是抵押人,其逝世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对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体变化一事,当事人应依法确认,以便今后处分抵押物。综上所述,原告诉及的楼房是抵押物,在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不同意处分的前提下,不能处分。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甘某、邬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对象是继承析产楼房,还是继承析产40万元?或者是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的争议?这是其一;其二是原告诉及的楼房是抵押物,能不能处分?怎么处分?
关于主要争议对象。原告先提出是继承析产40万元,后又提出是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的争议。根据阿甘于2008年4月8日病故和阿甘遗留有一栋砖混结构楼房的民事事实分柝,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对象应当是继承析产楼房,即双方当事人有权阿甘的遗产----楼房进行继承析产,为给付之诉。那么原告的主张是否合法可否现实呢?原告先提出的继承析产40万元主张,是自行对楼房折算成40万元得出的,是对析产方式(实物分割式、折价分割式)的选择而已,其实还是给付之诉。虽是给付之诉,但不是直接的,而间接的给付(先折价后给付)。这种折价后析产方式的选择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以其他继承人均同意且有经济能力为前提,但本案被告方不同意,因此原告的这种主张因条件不具备行不通;后来原告提出的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呢?这种主张不是给付之诉而是确认之诉,它既不符合给付之诉的案情又同样带有前提条件的。先分析,原告所谓继承权的内函是什么即继承什么必清楚。按原告的表意应是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的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的其他事项。确认之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楼房共有权。如果真的确认原告拥有楼房五分之一的所有权的,从法理上讲,原告将成为楼房的按份(五分之一份额)共有权人,可依法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正式成为楼房所有权人。一旦原告成为正式成为楼房所有权人,他们就享有财产所有权人的民事权利,可对抗他人。这样做,在楼房产权无他项权的前提下是可行的。如有他项权呢?那就要再分析其他条件是否同时具备了。本案的楼房是抵押物,有他项权,涉及处分楼房所有权的,要经抵押权人同意,但本案抵押权人不同意。因此,原告所谓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的请求的内函是确认楼房五分之一共有权。该请求因有他项权(抵押权)存在,同样因条件不具备行不通。综上所述,原告诉的种类是给付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涉及到楼房所有权的处分(含所有权人变更、所有权分割、出卖转让等)的,在楼房是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不同意处分所有权的前提下,是不能处分的,否则将损害本案第三人的抵押权。那么原告的权利不是得不到保护了吗?不然。阿甘生前是抵押人,其逝世后,同时引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对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体变化一事,当事人应依法确认,变更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体,以便今后处分抵押物。其中道理,我们不妨假设阿甘生前是唯一抵押人,如继承人提出继承的,继承人将直接与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发生民事冲突。当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处分抵押物以清偿阿甘的债务过程中,继承人可以抗辩或诉讼,以求得权利保护;无继承人抗辩或诉讼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阿甘的债务。所以,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观本案,对于已经设立抵押担保的遗产物,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继承析产的前提下,继承人不得对已设立抵押担保的遗产物进行继承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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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目的是析产阿甘的遗产,其本质是当事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利。原告在诉讼中先以折价分割方式要求三被告支付楼房80000元,后又变更请求为确认继承楼房(遗产)的份额。尽管这两种诉讼请求的表述方式不同,但最终均涉及抵押物的处分权。原告诉及的楼房尽管是阿甘的遗产,但己于2007年4月11日已抵押给了第三人,也是抵押物。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本案当事人明知诉及的楼房是抵押物,在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时,包括转让、继承析产等,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处分抵押物,但本案第三人没有同意。阿甘生前是抵押人,其逝世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对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体变化一事,当事人应依法确认,以便今后处分抵押物。综上所述,原告诉及的楼房是抵押物,在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不同意处分的前提下,不能处分。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甘某、邬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对象是继承析产楼房,还是继承析产40万元?或者是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的争议?这是其一;其二是原告诉及的楼房是抵押物,能不能处分?怎么处分?
关于主要争议对象。原告先提出是继承析产40万元,后又提出是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的争议。根据阿甘于2008年4月8日病故和阿甘遗留有一栋砖混结构楼房的民事事实分柝,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对象应当是继承析产楼房,即双方当事人有权阿甘的遗产----楼房进行继承析产,为给付之诉。那么原告的主张是否合法可否现实呢?原告先提出的继承析产40万元主张,是自行对楼房折算成40万元得出的,是对析产方式(实物分割式、折价分割式)的选择而已,其实还是给付之诉。虽是给付之诉,但不是直接的,而间接的给付(先折价后给付)。这种折价后析产方式的选择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以其他继承人均同意且有经济能力为前提,但本案被告方不同意,因此原告的这种主张因条件不具备行不通;后来原告提出的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呢?这种主张不是给付之诉而是确认之诉,它既不符合给付之诉的案情又同样带有前提条件的。先分析,原告所谓继承权的内函是什么即继承什么必清楚。按原告的表意应是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的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的其他事项。确认之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楼房共有权。如果真的确认原告拥有楼房五分之一的所有权的,从法理上讲,原告将成为楼房的按份(五分之一份额)共有权人,可依法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正式成为楼房所有权人。一旦原告成为正式成为楼房所有权人,他们就享有财产所有权人的民事权利,可对抗他人。这样做,在楼房产权无他项权的前提下是可行的。如有他项权呢?那就要再分析其他条件是否同时具备了。本案的楼房是抵押物,有他项权,涉及处分楼房所有权的,要经抵押权人同意,但本案抵押权人不同意。因此,原告所谓确认继承楼房五分之一继承权的请求的内函是确认楼房五分之一共有权。该请求因有他项权(抵押权)存在,同样因条件不具备行不通。综上所述,原告诉的种类是给付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涉及到楼房所有权的处分(含所有权人变更、所有权分割、出卖转让等)的,在楼房是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不同意处分所有权的前提下,是不能处分的,否则将损害本案第三人的抵押权。那么原告的权利不是得不到保护了吗?不然。阿甘生前是抵押人,其逝世后,同时引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对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体变化一事,当事人应依法确认,变更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体,以便今后处分抵押物。其中道理,我们不妨假设阿甘生前是唯一抵押人,如继承人提出继承的,继承人将直接与抵押权人即本案第三人发生民事冲突。当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处分抵押物以清偿阿甘的债务过程中,继承人可以抗辩或诉讼,以求得权利保护;无继承人抗辩或诉讼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阿甘的债务。所以,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观本案,对于已经设立抵押担保的遗产物,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继承析产的前提下,继承人不得对已设立抵押担保的遗产物进行继承析产。
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
可以做抵押。所谓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㈡建设用地使用权;
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㈥交通运输工具;
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㈠土地所有权;
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担保法》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按照以上规定,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但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比如农村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设定抵押;一些公益性建设用地,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连同地上建筑物也不能设定抵押。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故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抵押。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具有相对性,且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权利,以其设定抵押既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也可有效保护债权的安全,在经济生活中被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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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抵押担保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债权,认为需要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五种,而抵押被认为是最安全且不会增加债务人经济负担的方式,特别适合一些大额的、偿还周期较长的债务担保。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在经济交往中因诚信意识的缺乏而导致的违约、毁约行为普遍存在,作为债权人,普遍不愿意接受保证担保,即第三人的信誉担保,而定金和留置担保又影响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使用,故不适合大额和偿还期限较长的债务担保。因此,以不转移财产占有关系为特征的抵押担保就成为债权人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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