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是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如下: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6.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是否必经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是不必先经过行政复议的,要区分具体情况。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就认为的侵权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的有哪些
必须要求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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