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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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杭力、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若对于此问题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继续阅读下文。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1.一般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特别免责事由,是指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的免责事由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1、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4、定金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三、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上文所述,尽管《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例如,《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形。另外,合同当事人可就免责事由进行约定,当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之时,当事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行为形态有哪些

违约行为形态是指违约行为的形态或者说合同义务不履行的形态,本质上是按照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对其所作的一些分类。对于合同义务不履行的形态应如何分类,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分歧,但该分歧对司法实践无太大实际影响。较常见的做法是:首先,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违约行为可以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其次,将实际不履行区分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再将迟延履行分为债务人迟延、债权人迟延,将不完全履行区分为瑕疵给付、加害给付和违反附随义务。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具体回答如上所述。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因违反有效合同所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本身不存在,也就谈不上违约。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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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1.一般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特别免责事由,是指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的免责事由。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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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若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需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免责事由,具体包括:
首先是法定的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第
一,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其次是约定的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某些事由免责任的条款,但是如果以下列事由作为免责条款的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条规定体现的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合同相对人不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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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若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需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免责事由,具体包括:
首先是法定的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第
一,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其次是约定的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某些事由免责任的条款,但是如果以下列事由作为免责条款的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条规定体现的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合同相对人不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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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毕业生,最近发生了一些工作纠纷,想问一下不支持违约金的理由有哪些?怎么避免交违约金?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中,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合同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那么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则构成了履行迟延。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是指合同债务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及其他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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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2、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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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民事活动的内容是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的焦点是财产责任,合同的顺利履行就是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确立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二、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制度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在合同生效后至终止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合同履行到何种程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成本和费用的损失,由损失方自己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是《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现实表现为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况,而这些情况是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而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所预计,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可免除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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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那么对方当然是应当全额赔偿的,对于无偿保管行为你好 首先你所说“”我认为是可以减免的.无偿保管,保管人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就是找了许久找不到相关的规定才来百度的遇到一个案子张三和李四关系很好张三让李四把某种货物运到某地李四承诺张三在货物中夹杂了一沓现金(后来取证时李四承认张三告诉过他)李四到目的地后现金不翼而飞张三李四现在判决的是保管合同违约但是李四辩护律师想张三也有一定的过失能否以此减轻李四的违约责任寻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支持”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拓展一下思路,因此即使是无偿保管,当然是可以免于支付提高司法效率的,有偿的保管合同中,这种情况就类似双方违约。2,但是很显然对方显然是重大过失。因此如果是有偿保管。至于被保管人过失,我认为保管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的注意义务,被保管人是不需要承担什么义务的,双方违约对于应互相支付对方的等价赔偿,1.有偿保管,保管人依然应当赔偿被保管人的损失,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于保管合同又分为两类,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属于一种保管性质合同。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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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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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家最近看上一套房,想要买下来,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发生纠纷,不知道银行违约金减免申请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对买房违约金一般是多少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办理按揭,银行就会将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这部分房款视为已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房屋总价值及合同相应条款进行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你的购房合同里会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都是每天万分之1到5的违约金,请参照你的合同,就可以计算了。
  开发商违约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3、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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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是否有效
2006年5月4日,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湿地松割油承租合同》,其中约定如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被告不负责。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一次性付清五年承包租金。2008年初,遭遇特大冰雪灾害,湿地松遭受严重损毁,10月谢某向提讼,要求李某退回三年租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承包租赁采脂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然2008年初发后雪灾,致使山场林木大部分被压断,给双方造成了损失,但根据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被告不负责。所以不应退回租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当退回租金。2008年初雪灾的发生,致使山场林木大部分被压断,致使采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显失公平要不要赔偿
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如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被告不负责”的条款,根据一般惯例应是指轻微的自然灾害,不是造成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特大自然灾害。由于租赁物即松树严重毁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未实际履行的租金仍要全部履行,不变更的话,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应解除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对于原告已交的未实际采脂期间的租金,原、被告均应适当责任。
2008年初特大冰冻雪灾是百年难遇的自然灾害,它的危害巨大,对于正采脂的松树危害更大,基本上是90%的发生折断,从而已丧失继续采脂的价值,解除合同是必然的。但对已交的未实际采脂期间的租金的处理存在争执。实际中,这类合同,有的根本未约定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有的约定自然灾害特别注明是火灾,本案中自然灾害没有特别说明。自然灾害不是指这种特大冰冻灾害比较符合客观事实。合同没有约定,已付租金的损失,是否由被告全部退回?笔者认为这也有悖于事实和法律,显失公平。事实上国家也有优惠政策,对此类树木可以砍伐,对树苗也有扶持。所以双方均担部分责任,被告适当退回部分租金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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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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