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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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什么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什么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全部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新的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务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原来的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其原来的债务偿还责任被免除。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个人债务个人承担什么责任

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财产负责偿还,但是如果配偶愿意偿还的,可以共同协商,用夫妻共同的财产偿还婚前债务。属于婚前债务应由债务人自己偿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有什么

一、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如下:

1、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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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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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2、债务所附之抗辩权移转于第三人。3、附属于所移转债务的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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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首先,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其次、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2) 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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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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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由该
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的移转,第三人并未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特点是:

1)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承担,新旧债务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

2)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一,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免责的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产生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一,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二,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具有让与性。第
三,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债务承担合同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及目的,因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

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此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最主要要件。《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也不须以一定的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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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防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脱离渍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发生转移。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若债权人直接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理论上认为该合同虽无债务人的参与,但债务人因该合同纯获利益,因此并无否定该合同效力的必要。但若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依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可推知债务人将反对该合同的,则不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盖因债务仍然属于债务人的“消极财产”,债务人对其有处分权,若债务人反对债务承担的,债权人和第三人不能违背债务人的意思而行为,否则即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就被承担的债务,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不再负担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新债务人可以就债务未成立、被撤销、已清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进行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反对债权,通常并不能由新债务人以此主张抵销。此外,承担人基于承担债务的原因关系而对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不得对债权人主张。
3、从债务和从权利转移。(1)从债务《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等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也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2)从权利对于原债务的担保原则上一并转移。具体而言,承担人或者原债务人自己设定的担保物权,应推定当事人同意其随同债务一并转移;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则当然转移;惟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在债务承担时除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者外,债务移转时,担保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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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时,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地位,债权人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第三人履行2、债务所附之抗辩权移转于第三人 3、附属于所移转债务的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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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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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与辅助履行人的履行,免责债务承担与第三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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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债务承担与辅助履行人的履行
(一)辅助履行人是辅助债务人为履行的人,主要包括代理人和使用人。辅助履行是由债务人基于委托或雇佣关系而为的履行,虽从外观上辅助履行和免责债务承担都表现为是由原债务人以外的人直接履行债务以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首先,在法律效力上,辅助履行中,辅助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由债务人而非辅助履行人承担责任,这点与履行承担的特征相同;而免责债务承担则是由新债务人(承担人)承担责任,原债务人已退出了债之关系。
其次,免责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是以自己名义履行债务,而辅助履行中,辅助履行人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履行债务。除此之外,辅助履行与免责债务承担之间在合同成立形式、构成要件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
(二)免责债务承担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履行承担,又称为债务清偿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第三人代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制度。在履行承担中契约之当事人为第三人(即此契约之债务人),与债务人,(此契约之债权人),契约之标的为履行债务人对于他人之债务。让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义务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的。但履行承担因第三人的履行而使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得到实现;有利于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同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如果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或者根据合同性质并不要求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第三人的代为履行自应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是对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规定。履行承担系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则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订立协议,二者在缔约主体上存在区别。但在法律效力上,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应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与履行承担完全相同。故履行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别,对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与免责债务承担也基本适用。
二、免责债务承担与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又称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以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项制度。免责债务承担、履行承担、由第三人履行中,作为承担人的第三人一旦实际履行,在客观上产生了第三人清偿的效果,即均因第三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免责债务承担与第三人清偿为具有不同调整内容的制度。免责债务承担中,在承担协议有效成立后,不管承担人是否实际为清偿原债务人的债务即被免除;而第三人清偿制度中,只有在第三人实际为清偿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才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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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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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及二者的区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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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一)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二)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三)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四)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
(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
(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
(三)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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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免责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1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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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律师回复] 首先,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其次、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 2) 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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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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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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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反担保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免除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一、免除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用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自己意思提供保证的,可以免除反担保的责任。
二、反担保成立的要件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设立,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或动产交付手续后,抵押权和质押权才成立。
三、反担保的特征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入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
反担保也是担保,因而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担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现。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但其相对于反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使之真正成为“市民们增进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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