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债务纠纷需要还清才能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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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是否有债务纠纷需要还清才能离婚相关的法律规定。
是否有债务纠纷需要还清才能离婚

一、是否有债务纠纷需要还清才能离婚

并不需要还清债务才能离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亲自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胡,另一种是一方可以直接起诉离婚

两种离婚方式都不需要以债务还清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夫妻之间有债务纠纷能不能离婚

有债务是可以离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应当双方共同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进行偿还,需要双方协议偿还。不能达成共识的,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所有,则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双方明确约定财产归各方所有,则产生的债务由本人来负责。

在我国即便有债务也可以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流程如下:

1、原告写起诉状,并携带个人身份证、起诉状、结婚证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

2、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缴纳诉讼费用

3、法院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相比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手续如下:

1、当事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初审;

3、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申请发给离婚证

5、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6、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主要有这几个法律后果: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抚养的话,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

3、夫妻的共同财产要分割,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协议离婚没有离婚证是否算离婚

协议离婚没有离婚证,不算离婚。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是否有债务纠纷需要还清才能离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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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如何处理
一、先确定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二、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
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三、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
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四、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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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爷爷得了重病要处理后事,我想问问遗产清偿债务纠纷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
  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
  
二、遗产债务应该如何进行清偿?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它包括财产的权利和财产义务(即债务)两个方面。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就意味着他不仅取得了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又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财产义务。这即保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应有利益,还保护了继承人应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应当
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如何清偿呢?
  
(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对问题遗产清偿债务纠纷怎么办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债务纠纷起诉去哪里,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债务纠纷
[律师回复] 一、出现债务纠纷到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案件。也可以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遇到债务纠纷想要去哪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怎么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纠纷的焦点很多都集中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意义事关重要。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生前举债有的是为个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所欠;有的是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这两种债务从其表面上看区别不大,但实质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简称为被继承人债务,后者则为家庭共同债务。这两种债务清偿的根据和方式是不同的。
一、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含义。
所谓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而且资金也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这又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被继承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另一种是家庭中其他成员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代为欠下的债务。这两种情况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只要所借用的债务是用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需要,都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遗产)负责清偿,财产不足的,他人无须代为清偿超出财产部分的债务。
二、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1、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2、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的债务都是其个人债务,以下两种债务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名义形成但不应完全归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①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债务。
②因继承人不尽扶养、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先用遗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继承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四、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4、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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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书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按照我国国家法律规定,个人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继承人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在国际上,清偿的责任有两种,一是概括继承制度,即继承人概括的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全部财产义务,即便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得拒绝履行还债义务;二是限定继承制度,即继承人只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继承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超出部分的债务无需偿还。我国现行《继承法》采取的是限定继承制度,并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偿还责任有如下规定:
(一)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二)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有多个遗产继承人,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应按照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有多个同级继承人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知道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负有限定集成责任,但必须要注意只对其合法债务或未缴纳税费等负有责任,对其非法债务可以不予清还,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还责任的信息,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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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关于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要怎么处理?一个朋友遇到这样的事情要处理,要先了解。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条文主要有两条,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62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从上述条文内容来看,我国《继承法》及其适用意见关注的重点在于债务应否清偿、由谁清偿、清偿的范围问题,而对于审判实践中所关注的重点,包括清偿债务与遗产分割的时间顺序、清偿保障制度、清偿责任形式等问题均未涉猎。法律规范不健全、法律制度缺位,导致审判实践中遇到以下问题:
  
(一)事实要点不清,审理难
  案件的审理过程,即是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进行前提批判进而得出结论、分配法律责任的过程。存在明确的、可供“批判”的前提,才能形成清晰的审理思路。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制度不完善,导致审判所依赖的规范前提不明确,审判中对要点的把握无统一尺度。以遗产分割情况是否应在审判中查明为例,遗产分割前后,遗产的所有权人不同,遗产分割,使得所有继承人共有遗产的状态打破,遗产分归各继承人分别所有,清偿债务的责任主体由所有继承人变为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可见,遗产分割的情况对清偿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的影响,应当作为案件审理的要点之一,类似的问题还包括被继承人债务的认定、遗产的实际状况等,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都有重要的影响,但就案例来看,审判实践中并非均对上述问题进行审理。
  
(二)责任形式不明,裁判难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有三种立法例: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的共同责任主义或称连带责任主义,即共同清偿方式,继承人根据其应继份额,分配债务清偿过后的剩余遗产,债权人可向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的分割责任主义,即分别清偿方式,继承人首先按照应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债务,然后由各继承人根据自己的分摊额向债权人清偿;折中主义,即介于上述立法例之间,债权人主张清偿债权在遗产分割前的,适用共同责任主义或连带责任主义,主张在遗产分割后的,适用分割责任主义。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立法例,均在立法中有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也有章可循。而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有些案件中的裁判结果只要求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未明确责任形式,每一责任人应当承担多少清偿责任,责任人之间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
  
(三)裁判流于形式,执行难
  既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亦无司法实务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实践中常见对遗产状况、遗产分割情况等内容并不审查、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不加区分的情况,笼统要求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且有共同债务的场合,要求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裁判,在继承人自愿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情况下无太大争议。若进入执行程序,凭借这一句话的判决如何执行?无异于形式上裁判了,实质上的问题没有审查,执行没有确切的依据,等于将审判程序中的问题推给了执行程序,而上述问题又是在执行中无法解决的,从而导致该类型纠纷的裁判流于形式,执行难度大。
  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保护、清偿债务,在其证据证明力足以支撑其诉请时,应当裁判支持诉请。然在被继承人遗产资不抵债情形下如何裁判执行?被继承人可能存在多项债务,当债务总额超过遗产时,同一顺序的债权应当按照比例予以清偿。若有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已获清偿后,另有债权人起诉且被继承人剩余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后起诉之债,后起诉的清偿之诉应当仅以遗产余额还是以应保护的债权总额作为裁判依据?若是前者,则后起诉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且违背了同等债权按比例清偿的债务清偿原则;若是后者,则先起诉并已经执行而受清偿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中有部分当属不当得利,是否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执行回转或者经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其返还超过其所应得利益的部分,从而使后起诉的债权人按照比例获得债务清偿?若采取执行回转或不当得利之诉的形式,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否则会陷入一个循环执行或诉讼的怪圈,司法权威无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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